一、我市交易场所的发展与监管
目前,我市共有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厦门海西医药交易中心、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四家交易场所,均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备案。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我局高度重视地方交易场所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始终坚持在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支持建设契合我市资源禀赋、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贵委关于在厦门建设国际矿产品交易结算中心的建议,对促进各项矿产品贸易产业资源要素在我市聚集、确保矿产资源安全、助力矿产品贸易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加大矿产品交易行业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见
关于贵委提出可给予税收优惠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由法律制定,除中央明确授权以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税务部门将立足工作职能,持续开展国际矿产品交易结算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对于给予矿业人才税收优惠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由国务院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矿业人才的专项优惠政策。若矿业人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可依法适用优惠政策。
我市税务部门将做好矿产品贸易产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矿产品贸易产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加大矿产品交易行业人才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围绕招商大局和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大人才政策力度,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建设改革,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包括矿业人才在内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厦创新创业。出台实施“双百计划”“群鹭兴厦”“留厦六条”等一系列人才政策,构建涵盖顶尖人才到高校毕业生的全方位、全周期人才政策体系。如对入选“双百计划”的矿产行业人才提供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500平方米场租补贴等政策支持,对新引进矿业人才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双一流”本科3万元、其他本科1万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支持力度全国领先。
在人才服务方面,矿产品交易、矿产投资和运营等方面的矿产品贸易产业人才,可参评我市人才计划,享受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措施和出入境、税收奖励、人才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等高层次人才礼遇。
我市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全市重大综合性人才计划的制定、督促实施和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今后,我市组织部门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继续支持矿产品贸易产业吸引国际化专业化高端人才来厦发展会议场所,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四、后续工作计划
当前,我局正在按照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联席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控交易场所数量始终是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有关要求,清理整顿攻坚战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批准个别地区新设交易场所外,各地原则上不得新设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攻坚战结束后,各地也要慎提新设交易场所。确有必要的会议场所,尽量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交易。
我局高度重视贵委提出建设厦门国际矿产品交易结算中心的建议。待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结束(相关工作由联席会议统筹)后,根据届时交易场所监管政策及产业发展情况,我局将统筹研究论证建设厦门国际矿产品交易结算中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感谢贵委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连 任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联 系 人:杨一鸣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处工作人员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