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空间官网 - 活动场地租赁平台,十年专注活动场地选址、预定服务

培训机构场地退租该不该收违约金?权威协会说话了

2022-11-09 11:18:08 发表

8月9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官方公众号更新内容,发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尽快转变业务模式或转行退出,众多机构原先承租的办学场所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但一些机构向协会反映出现退租困难并存在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押金和已预付的租金无法退还等问题。

为此,协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调研走访,以及向参与立法人员、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等人士进行专门咨询,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得出论证意见:在“双减”文件印发前,校外培训机构如已签订合同承租房屋,用于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或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与出租方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培训机构场地,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

据此,协会正式形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并予以公开发布,供有关校外培训机构与出租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办学场所出租合同时使用。

衡阳培训场地出租_培训机构场地_中国赛车培训场地类e照

培训机构场地_中国赛车培训场地类e照_衡阳培训场地出租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

中民协〔2021〕19号

2021年7月19日培训机构场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双减意见》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双减意见》同时要求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对新政策评估后认为:校外培训机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现有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与前景带来战略性影响。众多校外培训机构因原来承租的办学场所与业务前景已无法匹配,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一些机构向协会反映出现退租困难并存在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押金和已预付的租金无法退还等问题。为此,协会专门向参与立法人员、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等进行专门咨询并进行论证。相关人士一致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前面所述校外培训机构遇到的房租问题属于《民法典》规定之情形,适用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因此,在《双减意见》印发前,校外培训机构如已签订合同承租房屋,用于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或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可根据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与出租方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呼请相关利益方从支持国家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体谅校外培训机构所遇到的特殊困难,以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本着公允的原则,对有关校外培训机构退租等问题给予理解和支持!

校外培训机构与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也将全力维护会员单位、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有需要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21年8月8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由国家教育部和民政部正式批准,于2008年5月17日正式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单位。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是由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登记管理机关为。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三)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四)培训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五)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民办教育信息;(六)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七)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编辑/制作:张慧婷

以上内容为网友投稿,不代表丫空间立场。丫空间仅整理发布,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负责任。如有侵权或错误信息,请第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和修正。
0.79361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