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解提纲
(2021年8月9日星期一)
大家下午好:
今天主要是介绍一下《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法律知识点,今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几部分进行了修改,新修改部分即将在今年9月1号生效。
一、修订的基本情况
这次修改的条款一共有42条,大约占比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培训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专业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安全培训会,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要求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提高了罚款金额。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或者关闭,并且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行业或者职业禁入。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是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的具体情况。
二、总则部分情况
这部分主要是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权责规定。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修订情况:
第三条——明确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从原则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第四条——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力度,扩大了安全生产投入范围。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并对责任主体做了个开放性规定,就是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第九条——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费用纳入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等。
第十条——是对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工的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是新增加的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条款。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密切关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出台及修订,这些标准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关于依法行政条款。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要求。一共有七项:(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共有七项:(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新增两款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这一款与今年新修订的刑法保持衔接,如果这些安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最好向主管部门报备。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有经营食堂等餐饮服务的,注意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四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增加新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二是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增加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案例公交车司机·解释安全隐患)
第四十九条——新增加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转包或支解全部建设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相应的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当调查核实对方的资质证明、有没有因违法失信被联合惩戒等情况。若果有产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增加强制责任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高危行业领域。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部分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有被及时救治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此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这条给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安全事故中有关人员的义务,若未尽到救治义务,就有可能会承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增加了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义务。
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分
第七十二条——增加专业机构的责任。专业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对举报制度的修改。该条规定了举报途径、受理部门、处理方式等。新增了转交程序,涉及人员死亡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参照此条建立内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控。

第七十四条——新增加的检察公益诉讼。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涉及到的责任,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如罚款、改正违法行为、停产关闭等。
第七十八条——强化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成为失信企业和个人后寸步难行,后果严重。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部分
第七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细化。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在这个系统建设过程中,若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做好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对接配合工作。
第八十条——新增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程序上做了完善,新增事故后评估及回头看。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涉及到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了罚款外还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是被认定为拒不改正,单位会被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