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空间介绍 ·丫空间(www.yaspace.cn),全国性活动内容平台,涉及展览展示、会议、庆祝活动、团建拓展、私人活动、竞技赛事、拍摄等各类活动图文、短视频内容的记录、传播。 ·用户通过丫空间可以浏览、筛选各类活动内容、活动商家、活动资源;商家通过丫空间可以发布、分享场地或业务信息、活动图文、短视频等活动内容进行市场营销。 ,丫空间已汇聚特色场地,虚拟空间,秀场/发布中心:艺术/展览馆,演出场馆。会所/俱乐部,公寓别墅/美趴,商场/步行街,酒店/度假村,影棚/演播厅,体育场馆,户外/广场。婚礼/宴会场地 会议中心,会展中心、剧场/剧院,众创空间/路演,会议室/培训厅,咖啡/书店、酒吧/餐厅、游船/游艇等全国各类场地资源。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本案而言,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涉案租赁期限为两年即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剧场演出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上诉人帅慧兰继续使用租赁物,被上诉人省人民剧场文化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该《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剧场演出场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上诉人省人民剧场文化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帅慧兰发出《解除租赁关系通知书》,并给予其合理期限搬离租赁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原判确认被上诉人省人民剧场文化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帅慧兰发出的《解除租赁关系通知书》有效,涉案《租赁协议》于2015年11月23日解除,双方因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原判参照协议约定的租金(6000元/月)标准判令上诉人帅慧兰支付2015年11月23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