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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完整版)|合裕路(合裕路与茂林路交口东北角)市政管理处所属场地租赁

2022-12-28 03:01:5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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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土地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土地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土地上原有建(构)筑物、附属物仅有部分建在标的土地上,意向承租人踏勘时须重点关注,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加油机、油罐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在租赁场地上加盖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时,实施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批复场地租赁合同(完整版),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擅自施工,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后期完善的各项设施产权在租赁期内归属承租人,且由此产生的各项法律行为与委托方无关。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及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场地租赁合同(完整版),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建(构)筑物、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及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租赁期内,如因法律法规、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因无条件接受。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9.特别说明:

(1)委托方仅向承租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收据,不开具租金发票。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在场地移交后1个月内自行办理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经营范围的相关证照,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营。

(3)租赁期内,承租人须确保经营依法合规,且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服从委托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委托方有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委托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4)租赁期内,承租人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及事故,所有责任及赔偿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在经营期间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委托方有权检查承租人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委托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接受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对其下达的整改要求应立即配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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