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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
转租合同有效?无效?

新旧法条对比
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法: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旧法的规定,转租合同中存在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和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期限的部分,为无效合同。
而《民法典》则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只是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没有规定超期部分无效。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夜市场地租赁合同,只是对出租人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但转租合同仍然可以约束转租人和次承租人。
《民法典》之所以做如此改变,是因为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房屋租赁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租赁关系的稳定越来越影响着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充分肯定转租合同的有效性,有利于市场主体对预期出合理的判决,从而更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关案例
案号:(2021)粤0103民初13970号
案涉物业业主方为荔湾住建局。
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天昽公司与荔湾住建局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2021)粤010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明确关于案涉商铺所在场地的租赁关系于2020年11月18日解除。因而,不管天昽公司与刘映丰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夜市场地租赁合同,从使用权角度来看,案涉两份《合作协议》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均已超过天昽公司向荔湾住建局承租案涉场地的租赁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超出天昽公司承租期限的转租合同期限均应认定为无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合同不再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而仅是对上述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此,本院认为案涉两份《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