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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场地租赁协议|快看!我市又有两所民办幼儿园通过审批

2022-12-28 21:06:4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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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我市新设立两所民办幼儿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辛集市菁华合木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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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辛集市安定东大街91号

办学许可证号:0240

举办者、校长:张媛媛

类型: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办学内容:3-6周岁学前教育

辛集市贝斯特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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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辛集市建设东大街356号

办学许可证号:0230

举办者、校长:孙会芳

类型: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办学内容:3-6周岁学前教育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市教育局监督电话:(仅接受短信,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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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我市现有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23所、校外培训机构4所,请各位家长择优选择↓↓↓

民办幼儿园

辛集市凤娈幼儿园新开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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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小脚丫幼儿园鑫苑小区

辛集市红贝贝幼儿园芳华小区

辛集市启蒙幼儿园康泰小区

辛集市胜美幼儿园学府小区

辛集市商城幼儿园温成街付2号

辛集市商城幼儿园东园市府街东段路南

辛集市聪明树幼儿园安定大街东段62号

小脚丫幼儿园达沃斯园达沃斯小区

红贝贝幼儿园澳森园澳森小区

辛集市启航幼儿园时代豪庭小区

启航幼教百合东苑幼儿园百合东苑小区

启航幼教时代华府幼儿园时代华府小区

辛集市育童幼儿园西华路167号

田家庄乡爱婴幼儿园试炮营太阳岛小区

辛集市未来星幼儿园东良马村南

辛集市澳贝儿幼儿园清河湾B区

辛集市大拇指幼儿园千禧广场

辛集市东方英才幼儿园六郎文化城西邻

辛集市希望幼儿园九方盛达小区西门店

辛集市小天使幼儿园芳苑东区

辛集市菁华合木幼儿园安定东大街91号

辛集市贝斯特幼儿园建设东大街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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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

辛集市西华艺术培训中心西华路165号

辛集市乖宝宝早教中心酒厂路中段

辛集市太侨课外培训学校市府花园B1、B2、B3三层

辛集市优途课外培训学校格林印象商业综合体1号楼二层

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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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和市教育局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生源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民个人必须在我市有固定的住所。

第三章 名称

第六条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民办幼儿园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辛集市或辛集市**乡、镇)+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机构类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第四章 办园条件与教育设施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院落。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置在首层。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第三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安全、消防等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配备,包括卫生保健设备、防暑和取暖设备、教学设备、餐饮设备、专业用书和活动材料及资料等,应能够满足保教基本需要。室外大型玩具应达到一定数量。

第五章 设置规模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班容量应遵循国家标准,其中小班应在20—25人之间,中班应在25—30人之间,大班应在30—35人之间。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12个班、360人。

第六章 教职工队伍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合格、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保教队伍。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至少配备1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寄宿制幼儿园应按规定适当增加保教人员。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幼儿园场地租赁协议,具有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保育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的资质。

第七章 办园经费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新设立民办幼儿园应有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应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经批准正式开办以后,应当根据办园成本核算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并在市发改局和市教育局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第八章 管理与教学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民办幼儿园应有办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坚持保教并重,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关注个体差异,促进个性发展。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卫生保健、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辛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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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设置标准。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设置标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市教育局和其他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结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其法人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第九条 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辛集市或辛集市**乡、镇)+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办学内容关键词+机构类型。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章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结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办学资金。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三条 办学场地。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一般设立培训机构应距学校150米以上。利用商业用房举办的一般不超过四层,以最高三层为宜。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间段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本办法颁布之前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所面积未达到300平方米的可仍执行原定标准,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

(二)招收寄宿制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

(三)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四)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教学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满足培训活动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校长。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的项目及规模幼儿园场地租赁协议,配备机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队伍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及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教材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外县市已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办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标准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醒

没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我市专项治理方案要求,一律自动停办;符合设置条件或整改后符合设置条件的,可以到市行政审批局(电话: )或市教育局普教科(电话: )咨询审批手续,办理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来源

普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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