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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场地出租|车位“只售不租”?南通一小区业主和物业为此大打出手……

2022-12-30 09:06:3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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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

一些小区实行车位“只售不租”的规定

很多城市出现了

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

前不久,南通港闸一小区就因为

突然的车位“只售不租”政策

引发了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

12月2日晚上,港闸区中港城世家小区门口,出现大量车辆积压的情况。原来,是小区物业出台了地下车位只售不租的政策,原来很多能停进小区的车辆停不进去了。

在沟通的过程当中,业主和物业大打出手!

有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地下车库原先采取道闸按时计费的方式,两小时内免费,12小时内5元,24小时10元。可是半个月前,小区物业突然通知业主,从12月1号起,取消所有临停车位,并不再收取临时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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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世家小区业主:

没有车位的业主的车,包括外来的车,通知上是这么说的,一律不允许进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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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小区地下车库看到,车位上方悬挂有私人车位、车牌号、车位号等标识标牌,部分车位还安装有车位锁。有业主表示,原来的临停车位不再让业主停放车辆,目的就是倒逼业主购买停车位,而12万元的价格也引起一些业主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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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世家小区业主:

保安就说了,我们也没办法,我们是接到上面通知,是地产商要卖车位所以我们接到通知就是说,所有的车子一刀切,就不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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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世家小区业主:

比如说我家里来客人了,怎么办?人家不能开车来。物业反正那边是没有车位租,你要租的话跟其他业主商量,也许可以租,那价格可能就靠别人定了。

小区地下车库明明空出了大量的车位,业主却停不进去。记者找到小区物业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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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苏鹏:

12月1号起,临时车辆禁止入内。什么原因呢?车位的产权是地产公司的而不是我们物业的,没有买车位的临时车辆,除非特殊情况除外,家里有年龄大的、年龄小的老弱病残,临时接个人、接送孩子上学什么的这种情况下我们方可进入。

这位负责人表示,因为有些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和一些外来车辆在地下车库违规停车,引起购买车位业主的投诉,他们才决定取消所有的临停地位。不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产权方同意出租车位。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苏鹏表示,只要在本周内,都可以到地产公司办理出租手续。

然而事情果真如此顺利吗?记者来到中港城营销中心, 咨询车位出租事宜,却吃了闭门羹。

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想必是购房者和业主特别关心的问题小编找到了一些相关资料

大家可以看一看

1从《物权法》来看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站在开发商的角度看,《物权法》规定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那么出售还是出租都没毛病,况且这是开发商投资建设并享有权属的停车位,理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故“只售不租”合法。

站在业主的角度,《物权法》还说了停车位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那么购房者既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使用也可以通过承租的方式使用南通场地出租,“只售不租”排除了购房者的选择,从而无法满足业主的需要,故“只售不租”不合法。

2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南通场地出租,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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