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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一家国有性质的医药企业会议场地租赁费用,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某酒店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会议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购买的纸笔、定制的公司宣传册、小礼品、茶点、交通费用、住宿及餐费。来参加会议的人员均有签到记录,现场会议情况也有拍照视频作为依据。
上述费用是否均可列支为会议费,进行税前税除?
有人建议把会议中发生的礼品、茶点及餐费(开具餐费发票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是否合理?
本人认为该公司召开会议发生的上述费用均可以按照会议费进行列支会议场地租赁费用,在税前扣除,不赞成将礼品、茶点及餐费(开具餐费发票的)计入业务招待费。理由是此会议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正常工作安排,相关的支出也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只要能够提供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费用标准、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及会议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会计核算上,会议费科目下可以设置会议住宿费、餐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明细科目进行规范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此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以与会发生的餐费等,只要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正常支出,完全可以列支为会议费中。
附:
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以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作为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