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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场地|建筑学考研-快题设计幼儿园不会做?那是因为你不知道这些常识,抓紧码住!

2022-12-31 19:07:3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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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 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符合 表1.0.3-1的规定

表1.0.3-1的规定

规模

班数(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表1 . 0 . 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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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和总平面

2 . 1 基地

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2.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 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2 . 1 . 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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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总平面

2.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2.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2.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4.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2.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2.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2.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2.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2.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2.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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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设计

3 . 1一般规定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3.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3.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3.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3.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3.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3.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3.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3.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共用场地,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3.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3.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3.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 . 1 . 14的规定。

表3 . 1 . 14走廊最小净宽(m)

房间名称

走廊布置

中间走廊

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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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8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3.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3.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3.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3.1.17的规定。

表3 . 1 . 17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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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托儿所建筑用房

3.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3.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3.2.3托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符合表3.2.3

表3.2.3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储藏室

8

3.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3.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共用场地,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3.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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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幼儿园生活用房

3.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3.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3.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表3.3.3

房间名称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活动室

70

寝室

60

卫生间

厕所

12

盥洗室

8

衣帽储藏间

9

3.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3.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3.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3.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3.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3.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3.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3.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3.3.11

污水池(个)

大便器(个)

小便器(沟槽)(个或位)

盥洗台(水龙头,个)

1

6

4

6

3.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3.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3.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3.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3.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3.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接,连廊应做雨棚,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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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服务管理用房

3.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 . 4 . 1

表3 . 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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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3.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3.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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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供应用房

3.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3.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3.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3.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3.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3.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3.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3.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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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部分摘自幼儿园设计规范,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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