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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场地|杭州会展场地租赁|艺术品商业性展览之场地合作的防坑清单|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三

2023-01-02 20:12:39 发表

丫空间介绍 ·丫空间(www.yaspace.cn),全国性活动内容平台,涉及展览展示、会议、庆祝活动、团建拓展、私人活动、竞技赛事、拍摄等各类活动图文、短视频内容的记录、传播。 ·用户通过丫空间可以浏览、筛选各类活动内容、活动商家、活动资源;商家通过丫空间可以发布、分享场地或业务信息、活动图文、短视频等活动内容进行市场营销。 ,丫空间已汇聚特色场地,虚拟空间,秀场/发布中心:艺术/展览馆,演出场馆。会所/俱乐部,公寓别墅/美趴,商场/步行街,酒店/度假村,影棚/演播厅,体育场馆,户外/广场。婚礼/宴会场地 会议中心,会展中心、剧场/剧院,众创空间/路演,会议室/培训厅,咖啡/书店、酒吧/餐厅、游船/游艇等全国各类场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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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商业性展览之场地合作的防坑清单

——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三)

—文/夏培森 王子昊—

引 言

在“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的前两期中,我们通过厘清艺术品、艺术品经营行为等概念,在梳理艺术品经营行为及艺术品商业性展览前的收购行为合规风险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应的合规建议。

对于艺术品商业性展览而言,展览场地的选择及使用是商业操作中的重点环节。稍有不慎,可能导致整场展览活动的失败。本期,我们将探讨艺术品商业性展览之场地合作的合规问题,以行政许可、侵权风险、违约风险三方面为切入点,梳理其中的合规风险,并提出场地合作的“防坑”建议。

一、以案说法

先来看三则案例:

(一)“2019恐龙海狮表演XX艺术节”行政处罚案

1.案情概况

2019年5月25日,因浙江省德清县一生态旅游公司在XXX街道某户外活动基地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2019恐龙海狮表演XX艺术节”,吸引了上千名游客参加,导致活动现场外的下仁线公路发生长时间拥堵,险些造成安全事故。

2.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活动举办方及举办方直接责任人章某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认识到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对相关举办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对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二)黄X与XX、、北京XX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2017)京0105民初20633号]

1.案情概况

2016年4月9日,第七届京华时报国际学校联展在北京XX酒店大厅举行,XX为活动主办方、为布展方。原告黄X在参展过程中,被铺设在大厅的过桥板绊倒,经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头骨折。

原告黄X主张:

(1)及北京XX酒店作为策展方和提供场地方有义务对参展人员的安全提供保障,主办方XX在选择策展方时对其资质、承接大型会议的能力应有核实及确认的义务,以此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过桥板被放置在人流密集的进门处的展位前面与展位垂直的方向,颜色为黑黄相间,不太容易被发现。三被告的过错在于没有进行安全提示,也没有尽到维护秩序的义务,且在路中间铺设过桥板比顺着墙根铺设更容易发生事故。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活动主办方、布展方和场地提供方中的哪一方应承担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

3.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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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商业活动场地,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其设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

第一,控制社会活动管理的风险。即从事特定社会活动的人对因从事该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力,他最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该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第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组织者或场所经营人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也经常被视为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从该社会活动中谋利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合理的。

第三,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比较,安全保障义务人避免和减轻该“危险”发生的成本是最低的,对于节约社会总成本而言,其应当承担必要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上述理论分析,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考虑活动和场所的社会性、管理者和组织者经济上的收益性和整体的社会效果合理性。

故本案中三被告均从其各自的利益角度成为此次对外开放的联展活动的参与者,均应该对于过桥板可能成为参展人员通行的障碍、将行人绊倒的潜在威胁有预见力,并尽可能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但三被告对于在展台前方铺设过桥板的行为均未有风险控制,未有安全提示,因此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

(三)诉上海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80号]

1.案情概况

与上海XX于2010年7月5日签订《活动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某场地,于2010年9月17日至9月19日举办XX美食节。之后,双方多次协议变更租赁时间,最终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2日,活动地点和其他条款不变。

2010年12月31日,上海XX向发出《延期说明》,称:由于美罗城临时接获上级政府单位通知,凡搭台、大型演出的活动均暂停,导致活动需延期举行,此属不可抗力之因素。之后,活动未能举行。

2011年1月25日,向上海XX发出《律师函》,要求上海XX返还其已支付费用,并赔偿损失。

后因上海XX未返还相应费用,故涉讼。

2.争议焦点

(1)上海XX《延期说明》的“临时接获上级政府单位通知,凡搭台、大型演出的活动均暂停,导致活动需延期举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

(2)上海XX应否返还相应费用并承担利息?

3.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活动场地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经双方协商已经变更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2日。上海XX在上述时间通知美食节无法如期举行,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虽上海XX认为系接上级政府单位通知而取消的,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上海XX已经构成违约。

(2)但上海XX通知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活动场地,由此造成美食节活动未能如期举行,对此,上海XX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返还场地租赁费并赔偿相应银行利息损失的请求杭州会展场地租赁,予以支持;对于提出其为举办美食节而委托他人演出所发生的损失,因未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合规风险

结合以上案例及行业实操现状,艺术品商业性展览在场地合作中,可能面临三个方面的合规风险:一是未获得安全行政许可风险;二是场地使用中的侵权风险;三是场地合作中的违约风险。

(一)未获得安全行政许可风险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商业活动场地,其要求如下:

1.活动场所、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

2.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包含活动的地点、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可容纳的人员数量等内容的安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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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活动组织者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4.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获得安全许可的范围,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地点、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5.当拟举办的商业性展览规模较大(预计每场参加人数在1000人次以上)时,活动组织者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将面临被公安机关取缔活动,并被处罚款;若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此外,由于目前“新冠”疫情尚未结束,举办相应展览活动还需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进行上报备案,否则根据造成的后果轻重不同,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场地使用中的侵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活动主办方、场地提供方和布展方均对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均可能在事故中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场地合作中的违约风险

在违约风险方面,实践中较常见的是合同约定与实际履约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具体如下:

1.因展览的举办时间要发生变更,但场地合作合同中关于场地租赁时间的约定未变更,而产生相关纠纷;

2.场地出租方在合同约定的场地租赁时间,因故不能够向活动组织者提供场地,而产生相关纠纷。

3.活动组织者与场地出租方未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未约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另一方的期限、“不可抗力”是否免除违约责任等内容,而产生相关纠纷。

三、合规建议

针对以上合规风险,在场地合作的过程中,对于艺术品经营单位建议如下:

(一)按照展览所在地要求申请行政许可

1.大型商业性展览的行政许可

(1)活动组织者拟举办的商业性展览规模达到预计每场参加人数在1000人次以上(即构成“大型商业展览”)时,需按照规定在展览举办日的20日前向展览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活动组织者已获得上述大型商业性展览的安全许可之后,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则还须在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

(3)活动组织者已获得上述大型商业性展览的安全许可之后,需要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4)活动组织者已获得上述大型商业性展览的安全许可之后,又取消举办活动的,需要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相应安全许可证件;

2.若举办展览的场地涉及室外城市公共用地的,活动组织者需要向相应城市管理部门咨询是否需要报备;

3.受“新冠”疫情影响,活动组织者应针对展览的特殊要求均需事先征询展览举办地点的街道或者乡镇,严格遵守当地防疫的相关要求。

(二)完善场地合作合同内容

1.明确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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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者与场地出租方应在场地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场地提供方系展览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并约定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场地提供方承担。有利于在事故发生之后,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以减少争议。

2.明确活动时间

活动组织者与场地出租方应在场地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办方可以通知方式变更场地使用时间的期限,即在该期限之前若展览时间发生变动,主办方可以通知形式单方对场地使用的时间进行变更,且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3.明确场地提供方的义务

活动组织者与场地出租方应在场地合作合同中,约定若因故导致场地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正常使用的,由场地提供方自行联系不低于合同约定规格的、可替代的场地供活动主办方使用,或由主办方自行联系同等档次的场地,相应场地使用费用及因更换场地产生的费用由场地提供方承担。

4.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

活动组织者与场地出租方应在场地合作合同中杭州会展场地租赁,应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构成“不可抗力”因素的具体情形、“不可抗力”的证明机构、“不可抗力”的举证期限、一方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通知另一方的通知期限与方式、“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的处理(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结 语

结合艺术品行业的现状及相关规定,我们结合相关案例,梳理出场地合作过程中的三项合规风险:未获得安全行政许可风险、场地使用中的侵权风险、场地合作中的违约风险。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合规建议。

“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第四期,我们仍将着眼于艺术品行业,探讨艺术品商业性展览之展品交易过程中的合规问题,梳理其合规风险并提出建议,敬请期待。

附:相关规定

向上滑动阅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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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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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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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培森 律师

园区工作室

法学硕士,曾于省级期刊发表论文,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私人法律事务、文化娱乐法律事务等。现为新浪微博法律博主、音乐视频自媒体,并担任泽大所园区工作室娱乐法产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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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工作室以基于同类特定行业、具备统一规划及平台化管理所形成的各类特色产业园区为服务对象,结合园区类型和产业特征,为园区经营主体及入园企业提供“法律+产业”的平台化服务、实现“合法+合规”的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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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昊 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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