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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教委【颁布日期】1987-09-03【实施日期】1987-09-0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幼儿教育【文号】(号【名称】、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题注】1987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孝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平方米=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米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等。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础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舍、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十四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第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十九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日照,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第二十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平方米。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二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第二十三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第二十四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的规定。污水池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第二十六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务、供应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第二十九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第三十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第三十一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第四节服务用房医务保健室121210隔离室2888晨检室151210第三十三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五节供应用房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10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第六节防火与疏散第三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 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 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一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四十二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 不应大于0.60m。 11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0.26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 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 第四十四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 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 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 高度 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第四十六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12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 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四十七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 不应大于0.11m。 第四十八条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 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 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九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与排水 第五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 第五十二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C。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 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 13 炉、火墙采暖时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日照,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五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五十五 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 表五十五的规定。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201。5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卫生间223 浴室、更衣室251.5厨房163洗衣房185 走廊16 第三节电气第五十六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 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五十七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 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效应 的影响。
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灯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表五十八14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地0.5m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0.80m 寝室、喂 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面 第五十九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的电源插座。 第六十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15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1.四个班以上应有独立基地、服务半径为300m。三班 以下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 安全防护措施。附设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并应设独立出入口。
2.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全园场地面积不小于180+20(N-1)。 3.全园共用活动场地30米跑道、沙坑、水深不超过0.3 米的戏水池。 4.托幼园活动室、寝室净高2.8(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 2.2m。音乐活动室的净高3.6 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7.主体建筑走廊净宽:生活用房双面1.8m,单面1.5m;其他用房双面1.5m,单面1.3m。 8.幼儿楼梯踏步150260;楼梯靠墙一侧幼儿扶手高度不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 16 井净宽不应大于0.2m。 9.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1.2m。疏散通道不应设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10.幼儿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11.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在距地 0.6-1.2M高 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 0.7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 拉手。门的双面均易平滑、无棱角。外门宜设纱门。 12.活动室窗台距地高度不宜大于0.6M;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13.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应1.2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14.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线脚等均必须做成小圆角。 15.幼儿园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 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 16.室内电器设置插座必需安置在1.7米以上的位置。 17.幼儿园应采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5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7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 计可参照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 的为幼儿园。 大型:10个班至12 小型:5个班以下。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 人,大班31~35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 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18 2.1基地选择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 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 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 防护设施。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总平面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 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 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 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3.1一般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 求及有关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 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 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20 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 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 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 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 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21 3.1.8 的规定。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 权隔声量 RW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 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幼儿园生活用房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 生活用房的日照。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22 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 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 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托儿所生活用房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23 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 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 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服务用房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 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3.5 供应用房 24 第3.5.1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