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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疑问:
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租赁场地的税率,将门头房出租,请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题答复:
取决于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以及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一个地方,分为以下2种情况:

(一)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按照上述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一般计税方法
(1)是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2)是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一般纳税人租赁场地的税率,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没有预缴的问题。
纳税提醒:
(1) 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政策参考: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