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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在线7月8日讯近日,烟台市府办发布《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34号》文件,公布《烟台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对于确需在居住建(构)筑物上设置或者附加基站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附:烟台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保障移动通信网络设施安全,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移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无线电覆盖区域内,通过移动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设施,包括宏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性许可,获准在我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和视频业务及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是指为运营商提供通信铁塔、移动通信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基站设备维护等服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特指(以下简称铁塔公司)。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站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管委)及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站建设应当与城市空间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保护环境、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基站规划及预留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通信工程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铁塔公司应依据批准后的通信工程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基站站址5年建设规划。根据5年规划,铁塔公司及运营商每年12月前,编制年度室外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建设规划。
第七条 下列建筑单体(包括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预留共享式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按照运营商需求,经铁塔公司设计、建设后,供运营商使用。
(一)火车站、机场、地铁、隧道等大型交通场所和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单独建设的办公楼;
(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商业、商务等建筑单体等;
(四)三星级以上的宾馆。
第八条 根据市规划、环保、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基站站址建设规划或计划,建设和设计等单位应在新建建筑物或新建公共设施时,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电源、管道、机房和天面空间,并作为规划、建设验收标准,满足基站发展和建设要求。
第九条 根据基站站址建设规划,在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以及办公、商务、商业、住宅等建筑物上设立的基站,其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提供基站设立所需管道、机房、天面空间及电力配套条件,配合完成室内分布系统或室外基站建设。
第三章 基站审批及设置、建设
第十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工程专项规划,需新使用土地的应当报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无线电技术指标和电磁环境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新建室外基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属的建(构)筑物、设施、绿化带或者其他场所上选址;需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构)筑物上;确需在居住建(构)筑物上设置或者附加的基站场地租赁费基站场地租赁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基站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由铁塔公司负责。
(二)选址时要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线、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采用小型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
(四)设置和安装不得危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
既有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铁塔公司应协调运营商合理共享基站资源,经协调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论做出相应的协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按国家强制性标准需要办理电磁辐射合格证的基站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前对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基站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运营商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置规划审批文件;
(二)基站站址场地使用手续;
(三)需进行电磁环境验收的基站应提供电磁辐射环境项目环保验收合格手续;
(四)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
提供以上材料且符合设置无线电台(站)许可条件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程序核发《无线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临时设置、使用应急基站,应急基站站址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必须提供站址,设置基站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应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应急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