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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将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等收费标准都将有所下调。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
降低 223-235MHz 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基站场地租赁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 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 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频点/基站。
(二)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基站场地租赁费标准,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调 整 网 络 化 运 营 的 对 地 静 止 轨 道 Ku 频 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 9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