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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吉林花园小区,就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过后,将物业管理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小区一期的电梯轿厢广告收益等。
2020年底,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次审理基站场地租赁费标准,并作出终审判决。业委会不仅获得返还的电梯轿厢广告费27300元,还包括基站场地租赁费8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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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广告费属于谁?
这个小区业主公共部分的收益,主要集中在电梯轿厢广告费以及小区基站的租赁费。
电梯广告收益方面,小区中有10多台电梯需要维保,案涉轿厢广告的收益共计27300元。
小区基站租赁方面,2017年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同意铁塔公司在小区内放置电信通信设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每年服务费8150元,共计24450元。物管公司每年度第1个月的30日前收取下一年度费用。
案涉的基站租赁收益,认定为1年的物业服务费8150元。

庭审双方主要的焦点就落在,物管与业主双方,对于公共区域收益的处置,产生不同的意见。
物管方面认为,到手的收益都用于物业服务,包括产生的水电支出,以及公共区域维修费用等,是符合常情的。
而业主委员会则认为,业主支付的物业费用中,已经包括公共区域的支出。公共部分属于共有的收益,由物业公司擅自处置,不符合法理。
为此,业主委员会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但是在一审中,业主共有部分收益返还,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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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业主共有
一审判决过后,业主委员会再次起诉,向物业公司索要共有部分的收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案涉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房开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存在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等情形,损害业主们权益的不应得到支持。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房开与物业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收益部分可以归物管所有,但是房开本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收益归属。
此前房开与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所有的条款,未通过小区业委会的追认,未被法庭认可。
物业收取服务费,已经包括公共部分的维护,因此本身就是其服务成本。共有部分的收益及处置,当由业主委员会依程序合法合规确定。
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业主委员会的诉求,物业公司返还相应的广告费、基站产地租赁费,共计3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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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小区能否效仿?
花溪区吉林花园小区业主的做法,带给贵阳其它遇到类似问题的小区业主一个参考,当遭遇这类情况基站场地租赁费标准,运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其实公共部分收益应当是每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管理,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就有物业服务企业暂为管理,而不管是谁在管这部分公共收益,每个季度都应对共有收益情况进行公示,而业主也要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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