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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锻炼120次,就能退回抵押金。如今这种挑战卡式的预付消费模式在各种健身游泳馆中非常流行。然而,近日有消费者向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反映,在办理的挑战卡到期后, 经营者联系不上, 抵押金无法退回。

游泳健身馆换了经营者
办卡游泳120次
退回1000元押金
去年10月,家住长春威尼斯花园的张先生在威斯游泳健身馆办了一张游泳年卡。当时会籍顾问极力向他推销说,这种年卡叫做挑战卡,会员费当中有1000元钱作为押金,只要一年内锻炼达到120次,就能退回押金。这样既可以激励会员多来锻炼,会员又能从中得到实惠。张先生决定尝试一下。
今年10月,张先生游泳次数终于达到120次,但他发现当初游泳馆承诺的押金却不能退了。
这时他才注意到,游泳馆的企业名称由变成了朝阳区威斯健身馆。
经过询问得知,朝阳区威斯健身馆从2019年6月5日开始营业,因为挑战卡的抵押金是收取,所以朝阳区威斯健身馆不负责返还。
“游泳馆换个老板,就能抵赖拒绝退还老用户的押金吗?”张先生认为,经营者目的是在圈钱,并不合理。

跑路
有合约卡210张 合计21.4万元
19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来到威斯游泳健身馆,“原来的老板跑了,现在押金根本就不给退。”一位会员说,办卡的人很多,但是坚持下来的不多。另一位会员介绍,曾经有会员询问退押金的事,但是后来都不了了之。
在会员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上记者看到,“为避免引起纠纷,所发展的会员(未到期),朝阳区威斯健身馆一直免费为其提供服务。现发现一批合约卡,合约卡约定一年内锻炼满120次(刷卡240次)返还抵押金700元至1000元不等,最早返款日期从2019年10月开始,经查现有合约卡210份,合计214000元,该抵押金由收取。朝阳区威斯健身馆未收到上述210份合约卡抵押金,合约卡到期后朝阳区威斯健身馆不负责返还合约卡抵押金。特此说明。如有异议可以向工商局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馆内张贴的情况说明

失联“威斯”与“鸿盛健身”没有关系
“这个店不是从兑过来的,而是直接从房东手中正当租赁,办理营业执照,法律主体已经发生变化。我既不认识之前的负责人,也没有过接触,所以我们没有义务退还押金。”朝阳区威斯健身馆法人康先生介绍,鸿盛健身的房屋租赁期截止到6月1日,但是因为拖欠房东租金一直没交上,按照租房协议,鸿盛健身不能缴纳房租就得用固定资产抵债,最终店内器材、电脑,甚至会籍资料等物品都抵债给了房东。6月1日,康先生从房东手中租赁下这块场地,继续经营游泳健身。康先生说,之所以愿意为原会员服务,主要是为了维护口碑游泳场地租赁协议,吸引会员续卡。但8月份开始开始有会员询问,锻炼满120次能不能退押金。康先生这才知道,鸿源健身还办了一批挑战卡。“我从电脑和会籍资料里统计一下,一共有210多人签订合同,合计金额20多万元,其中只有大约30人实际游满了120次。”
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根据会员提供的负责人鲁健的联系方式联系对方,但对方电话已经转到秘书台。记者根据查询,有三个股东,注册资金100万,公司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列为异常企业。
分析
倒闭多因成本高、盲目扩张
今年以来,长春市多家游泳健身馆相继关门。业内人士孙先生认为,游泳健身馆倒闭既有成本高也有盲目扩张的原因。

游泳健身行业的旺季主要集中在6月到9月。孙先生认为,室内游泳馆虽然具备常年开放的条件,但仍然无法回避淡季滞销和高额耗能支出的运营风险。“听说鸿盛健身老板在吉林市还有一家店,可能把资金都抽到其他店经营了。”
孙先生介绍,预付卡消费是游泳健身的主要营销方式,一次成功的营销就会获利丰厚。比如挑战卡销售方式,看上去利润很低,但实际上能够坚持下来的会员往往不到十分之一。而一旦健身馆关门,也会影响成百上千的消费者。
警示
预付消费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
目前,预付费式消费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健身、教育培训等经营单位常以交预付款、办会员卡打折优惠等名义收取押金、入会费,仅2018年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本级受理预付费消费纠纷群体投诉就达11宗游泳场地租赁协议,人员达到1200余人,涉及金额530余万元。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今年9月,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就游泳馆倒闭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消费时,应充分了解经营者信息,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特别是对商家承诺内容应写入合同中,同时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钱过多。

建议
北京经验值得借鉴
10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试行)》,值得借鉴。意见稿中提出,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约,可能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提前15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扣除已消费金额。经营者出让与预付式消费服务有关的业务时,该业务的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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