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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站场地租赁合同|交了充电费还要交停车费?充电站同意先为车主垫付停车费

2023-01-10 20:03:0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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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丁丰林

“充一次电,除了要给充电站交充电费以外,还要再给停车场交一次停车费充电站场地租赁合同,这不是重复收费吗?”昨日,出租车司机周师傅向大河报反映自己的遭遇。周师傅说,他的出租车一天要充两、三回电,按照这个逻辑,光是停车费就得多掏十几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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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充电交了充电费,还要再交停车费

周师傅驾驶的是一辆新能源出租车,一般每天要跑300多公里,在冬天的气温下,每天需要充电两到三次。12月11日中午,周师傅行驶到郑州市的西三环与北三环附近时,看到旁边的一个停车场里面建有一个电动汽车充电站,周师傅便将车开进去充电。刷卡、付费、充完电之后,周师傅准备开车出门时,被停车场的管理员拦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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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管理员)管我要停车费,我说我是来充电的,不是来停车的,我还出示了充电收费的票据,但是他不认可,说我进了停车场超过20分钟,就要收费”。

周师傅说,他和对方理论了半天,最终也没能免去这5块钱的停车费。钱虽然不多,但这让他很郁闷:充一次电,却交了两回钱,充一次电才花20多块钱,光停车费就交了5块充电站场地租赁合同,一天充三次的话,就要多掏15块钱。

12日上午,记者来到周师傅所说的充电站,这个充电站位于郑州市西三环与北三环的东南角,从外面看是一个大停车场,门口竖的牌子上写着“大中原停车场”,而收费员提供的发票上显示的则是“”。在停车场里面的一个区域,是一个名叫郑州席特新能源服务站的充电站,地面上建有十几个充电桩,有七八辆电动汽车正在充电。

在采访过程中,恰有一辆出租车充满电离开,来到出口处时被保安拦下。停车服务系统显示,该出租车在停车场内停留了1小时零5分,按规定需收费5元。出租车驾驶员马女士也称自己是来充电的,收费员则表示,自己只管按照系统提示收费,而且领导也没交代对充电汽车免费,所以不管什么车都要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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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充电站与停车场起纠纷,充电站同意先为车主垫付停车费

马女士和收费员发生争执后,充电站的负责人赵先生也来到现场。赵先生介绍说,这个充电站大约在半个月前建成投入使用,此前停车场都没有对充电的车主收取停车费,就是从前一天开始,停车场突然收起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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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说,建立这个充电站用的是停车场的地方,不过他和停车场签订有场地承包租赁合同,双方都签字盖章了。他按照合同缴纳了租金费用,这片地方就归自己使用,电动车是在自己租用的地方停车充电,停车场不应该另外收取停车费。

赵先生称,他在前一天得知收费的情况后,也立即和停车场的负责人联系沟通,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拨通了停车场负责人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称,自己不承认赵先生所持的承包租赁合。李先生解释说,这份合同是当初他的一位合作伙伴周某某和充电站签订的,自己并不知情,而且自己也不同意在停车场内建充电站。现在,他已经和周某某结束了合作关系,对于这个充电站他也不认可。

“这是停车场和充电站之间有纠纷,咋能让我们消费者来买单?”马女士表示不能接受重复收费。经过协商之后,赵先生表示,在问题解决前,充电站同意先替来充电的电动车主支付停车费,之后他们再和停车场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说法:充一次电,收两回费,应不应该?

充电站建在停车场里面,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车辆去充电站充电,应不应该再额外支付停车费用呢?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的王猛律师认为,电动车主去到充电站充电,就和充电站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那么充电站就应当为车主提供一个基本的停车服务,所以由此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充电站来解决。鉴于在充电站和停车场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停车费的收取问题,建议双方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对这一费用进行明确。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收费应当建立在形成服务合同的基础上,收取停车费的前提是车主享受了停车服务。作为去充电的电动车主来说,他们进去停车场的目的不是去停车,而是去充电,没有和停车场形成服务合同,所以电动车主在支付了充电费用后,停车场不应再收取停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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