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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场地出租|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协议书

2023-01-11 07:05:27 发表

丫空间介绍 ·丫空间(www.yaspace.cn),全国性活动内容平台,涉及展览展示、会议、庆祝活动、团建拓展、私人活动、竞技赛事、拍摄等各类活动图文、短视频内容的记录、传播。 ·用户通过丫空间可以浏览、筛选各类活动内容、活动商家、活动资源;商家通过丫空间可以发布、分享场地或业务信息、活动图文、短视频等活动内容进行市场营销。 ,丫空间已汇聚特色场地,虚拟空间,秀场/发布中心:艺术/展览馆,演出场馆。会所/俱乐部,公寓别墅/美趴,商场/步行街,酒店/度假村,影棚/演播厅,体育场馆,户外/广场。婚礼/宴会场地 会议中心,会展中心、剧场/剧院,众创空间/路演,会议室/培训厅,咖啡/书店、酒吧/餐厅、游船/游艇等全国各类场地资源。

合同编号:协议书签约双方:(下称“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地址:中国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滨海国际会展中心(300457)电话:*********888传真:*******01188(下称“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地址:电话:传真:乙方欲从甲方处租赁位于中国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滨海国际会展中心的展览场地,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展览场地和附属设施及服务,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和条件:第一条租赁场地甲方同意租予乙方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馆,下称“租赁场地”)。乙方使用租赁场地用于举办“”(全称)。分展题(或简称)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展题进行任何的变动或修改。第二条租赁期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2009具体为:进场日期自_2009展览日期自_2009撤离场地日期_2009租赁期间,乙方可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时间内使用租赁场地。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以网页等形式对外公布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展览会名称、馆号和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展览日期等相关信息。乙方若调整展览日期,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因乙方未通知甲方致使甲方对外公布的展览日期与乙方调整后的展览日期不一致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使用时间乙方使用租赁场地的具体时间为:布展期:200917:30200920:00展出期:200917:00200917:00200914:00撤展期:200920:00展出期间,乙方和参展商可以在前述时间之前半个小时内进入展馆,在前述时间之后半个小时内撤离展馆。如乙方需要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依具体情况许可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但乙方应按甲方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租赁场地的费用。第四条基本的展览服务4.1租赁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基本的展览服务:租赁场地内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4.2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优惠服务:4.3租赁期间甲方将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收费情况说明:乙方如需雇用馆内的安保人员,提供租赁场地内其它区域的安保服务(如公共区域等),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费用按每人每小时25元计算。此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空调费按1.7元/平方米(4小时)计算。特装展位须在进馆前缴齐特装展位管理费、特装施工可退回押金、特装施工证件工本费及其他所需服务的费用,取得展馆的施工证,并缴齐消防报批所需的展位平面图、效果图、电力分布及功率说明图、建筑材料防火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四份图纸后方可进馆;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以附件1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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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乙方可要求提供除4.1条规定的基本的展览服务之外额外的或更多的服务。在甲方提供该类服务之前甲乙双方应就该额外服务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服务的费用。第五条设施的使用5.1乙方必须首先自担费用从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取得所有必需的许可或证明,之后乙方才能够将设施用于举办展会会展场地出租,并且不再用于其它目的会展场地出租,也不得允许或作出会使邻近场所或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内的其它占有使用者产生麻烦或发出合理的抱怨的行为。在使用设施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文件。如有任何必须的许可或证明没有提供或以任何理由被宣告无效,乙方将停止使用设施。5.2乙方应自付费用为其展览进行搭建、安装、拆卸、运输及善后工作。乙方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展览者在公共区域的活动。5.3乙方需要在展览厅设置电话、租赁家具、用水、用气或用电等,应提前十天书面向甲方办理租用手续,并按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特装展位收取每平米10元的管理费,由参展商个别交付甲方,但若参展商于撤展之前仍未向甲方支付特装展位管理费,则乙方应当就该管理费替参展商先行向甲方垫付;标准展位收取每平米5元的管理费,由乙方或主场搭建商负责交付给甲方。

5.4乙方将不得变动或修改甲方的展馆的布局、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或对其他影响上述事项的任何部分进行变动或修改。在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在甲方展馆内的柱子、墙面或廊道等建筑物上进行装修、设计或张贴,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否则甲方有权不需通知即拆除上述物品。乙方须负责拆除和恢复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5.5租赁期间,双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畅通。乙方负责对其自身财产进行保管。乙方保证,租赁期间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商或任何应其邀请进入展馆的人员均不会在展馆内吸烟,一经发现,将按照《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安全协议》之规定执行。5.6甲方有权视实际需要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场地中没有租借给乙方的场地。除非乙方同意,甲方将拒绝第三方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的租赁期限内在甲方场地举办与乙方展览同类的展览。5.7乙方对租赁期限内由乙方造成的对租赁场地、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并且,乙方应为其雇员或代理商对甲方所提供的设施或公共区域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乙方进入展馆前双方应当对于展馆及租赁区域的设施情况进行检验,并签署书面的交接5.8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展览同期举办,登记大厅、广告阵地、货运通道等公共区域将由有关各方根据实际的租赁场地按比例共享。

乙方不得独占该等区域。第六条甲方的名称、商标和标识乙方为推动其展览而进行的对甲方名称、商标和标识的使用,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违反本规定,甲方保留就乙方侵权行为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七条7.1乙方应在进场日期之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展馆建筑物责任险、工作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将甲方列为受益人之一,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如出现意外情况或非甲方原因出现的秩序混乱造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7.2如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第八条双方责任8.1乙方举办展览前须取得具有合乎国家法律的文件,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工商登记等,并最迟于开展前三个月将以上文件复印件交甲方,以确保展览合法有效地举办。如果甲方需要核对该等文件的原件,则乙方应该向甲方提供。8.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一份展品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8.3乙方至少应在进场日期前30天向甲方提供两份展位平面图(附件3)。8.4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搬离家具、设施、物品或其他可移动的财产;并应该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撤离场地日期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以及将所有向甲方租赁的物品立即返还甲方,并使其保持租赁前的状况。

若乙方未能按期撤展,则甲方有权自行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5凡乙方在租赁场地内或甲方建筑物红线内进行任何广告或促销活动,需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如果涉及任何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乙方应负责申请办理并承担所有有关的费用。如果由于乙方不能获得前述政府批准而导致展览无法如期举办,则乙方应该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涉。8.6乙方保证其与其雇员或其参展者不会对甲方或其他在甲方场地进行的展览有任何攻击、 损害或干扰的行为。否则,应该承担所有与此有关的责任。 8.7 甲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进入租赁场地。甲方确保将尽其最大努力使乙方 因此受到的干扰最小。乙方不应阻碍甲方管理和工作人员行使控制甲方整个或部分展厅 的权利。经甲方授权的人员进入租赁场地须有甲方工作人员陪同或持有甲方出具的现行 有效证件。违反此规定的,乙方有权阻止其进入租赁场地。 8.8 乙方不得将任何食品或饮料带入租赁场地以及其他甲方场地进行销售。如违反此规定, 甲方有权撤销该销售食品和饮料的展柜。乙方应该对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 一切责任。 8.9 乙方必须承担责任以保护参展商和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方不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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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争议调解期间,乙方必须保持展览会的正常秩序,必要时可以寻求甲方 的帮助。无论争议双方通过和解、仲裁或者审判等方式解决,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 任何对参展商以及其他参与者的赔偿责任。 8.10 乙方应协调展馆及消防局人员,组织安排所有特装展台及需要进行电力检查的单位在展 会开幕前进行电检工作,以保证展会可以顺利开幕,相关电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电检 未通过而造成的展会无法举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11 乙方(包括其雇员、承包商等)以及任何进入租赁场地的第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 产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乙方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则乙方应当就该损失向甲方承担 赔偿责任。 8.12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委托的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和各项规 章制度以及《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展览设施租赁条款》(附件2)。 8.13 乙方有义务将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展馆的其它规定要求在其展商手册中写明或对相 关单位另行通知,否则由此引发的矛盾及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14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使用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及名称。

如需使 用,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得到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支付条款 9.1租赁场地的费用(“租金”)依本条规定决定。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已付租金用以抵 销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其他债务。 9.2 租金的计算如下: 场地类型 租金/平方米/天 面积(平方米) 天数 共计 展览室内场地 人民币或美元 RMB RMB RMB9.3 双方同意如果租赁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大于合同面积,则租金根据实际使用的总面积作相 应的调整。 9.4 乙方进场前,除付清场租外,需再向甲方交纳场地押金 元。展会结束后,如乙方未 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则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则甲 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首先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若扣除后仍场地押金 尚有剩余,则甲方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9.5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租金: 支付日期 签定本合同之日 起10 天内 2009 展场租费比例20% 40% 40% 押金(25%) 应付款-人民币 9.6 双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向甲方租赁各项服务或设备必须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相关 费用乙方必须在租赁期开始前以现金、信用卡或支票形式预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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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就不足或 多付的金额在租赁期结束后的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 9.7 所有支付款项汇至如下帐户: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天津泰达大街支行 银行地址: 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投资服务中心大楼 邮政编编: 300457 人民币帐户账号:8561001 Swift Code: BKCHCNBJ21A 第十条 违约金和合同终止 10.1乙方如未按期支付到期款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逾期付款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 金计算自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如乙方有一个以上实体组成,则 各实体连带承担所欠甲方的租金,各项费用及违约金。 10.2 如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有下述任何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应按本条第四款(10.4)之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租金 中予以扣除: 10.2.1 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各项应付款,经过甲方催告后14 天内仍未支付的; 10.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动展题,经甲方书面通知14 天内仍不纠正的; 10.2.3 乙方拒不提供展品清单的,或擅自变动展品范围, 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仍不 纠正的; 10.2.4 开展前三个月, 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其应该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办 展文件的; 10.2.5 乙方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标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4 天内仍不纠正的; 10.3 如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甲方有下述任何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甲方应按本条第四款(10.4)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1 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 10.3.2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许可第三方在甲方场地内举办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 规定的相同展题的展览的,经过乙方书面通知后14 天内仍未予以纠正的; 10.4 除本条第二款(10.2)和第三款(10.3)明确规定之外,合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终止合 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如下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终止本合同,甲 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租金中扣除。 终止日期 违约金 租赁期限开始前九(9)个月 租赁场地总面积租金的20% 租赁期限开始前六(6)个月但少于九(9)个月 租赁场地总面积租金的50% 租赁期限开始前三(3)个月但少于六(6)个月 租赁场地总面积租金的70% 租赁期限开始前但少于三(3)个月 租赁场地总面积租金的100%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及其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于一方 向另一方书面提出请求后立即举行。如在提出请求后三十(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则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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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的承担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甲方无法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租赁场地,甲方除退回乙方已 支付的款项(无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2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和举办展览,则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由乙方承担。除甲方无须返还其已支付的租金(包括定金)外,乙方也无须对由不可抗 力产生的任何其它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13.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均无法履行合同,则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 (包括定金)将不再返还,甲方已经提供的服务也将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双方皆 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13.4 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同时,一方/双方应获取有关当局的证明并以此作为免除责任的证明。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涉及本协议的任何信息或因本协议所知悉的对方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形式透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将本协议相关信息提供给会计师、律师等专业 机构咨询的除外),除非该信息在该方知悉时已经是公共信息或该信息在该方知悉后由于公 开发表或非该方过错成为了公共信息或应司法机关等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要求提供该信息。

第十五条 扩张选择权 乙方将有选择权在 馆扩张毛面积另 平方米。 此选择权须在2009 日前实行。选择权期限之内,甲方赋予乙方优先租赁该扩张面积。乙方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发出书 面通知申请行使该权利。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提出申请,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则甲方有权把 馆出租给第三者。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除非本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于双方皆充分履行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后终止。甲方有权将其基于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方,但甲方应在转让之前 10 日通知乙方。甲方的前述权利义务转让,不应影响乙 方基于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及义务。 16.2 《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展览会议服务价目表》以及《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展览设施租赁条款》 作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乙方进馆前,须再与甲方签订《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安全协议》。 16.3 本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通过以下方式送达相应一方: 当面递交;或(ii) 专递信函;或(iii) 传真。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递交日后的第3个营业日; 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在本合同期限内,一方可随时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下述的送达地址。 甲方: [通信地址]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通信地址] 传真号码: 收件人: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16.4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同意。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签署于天津。附件1: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展览会议服务价目表 附件2: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展览设施租赁条款 附件3:展馆平面图 附件4:展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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