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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开展集中强制执行行动,在市中院、邗江法院以及广陵公安分局的协助下,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土地进行了强制腾让。经过近六个小时的奋战,成功拆除涉案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并当场将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胜诉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执行现场
涉案场地位于扬州市运河北路68号,属于市重点工程万福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范围。2008年9月22日,被告花某某以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市政公司位于运河北路68号院内东部场地,协议约定租期为2008年9月20日到2008年12月19日,月租金1333.3元。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被告花某某一直实际使用该场地至今。在租赁期间承租场地,被告花某某陆续搭建临时建筑若干。2017年11月7日,原告市政公司发函给被告花某某,要求其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状、搬离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但被告花某某拒绝搬离上述租赁场地。2018年3月1日,原告市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花某某将承租的运河北路68号院内东部场地腾空让尽、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执管,并支付场地相关使用费用。

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遂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租的运河北路68号院内东部场地腾空让尽、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市政公司执管;同时承租场地,被告花某某应给付原告市政公司场地租金、占有使用费(以每月1333.30元为标准,从200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

因被执行人花某某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市政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广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相应义务。为早日解决该案,法院执行干警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未达成和解方案。2019年2月12日,法院执行干警上门张贴执行公告,督促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前搬离涉案场地,如到期后不主动搬离,法院将予以强制腾让。到期后,因被执行人仍未主动搬离上述场地,故广陵法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开展强制执行。

法院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

当天上午9点钟,在广陵法院黄顺祥院长的带领下,120名执行干警来到涉案场地开展强制执行。因案件情况复杂,为确保执行行动依法有序快速实施,广陵法院向市中院申请协同执行。同时,为提高执行的社会效果,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广陵法院邀请了3名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执行,并邀请扬州电视台、网易新闻、新华日报等新闻媒体现场采访报道。

黄顺祥院长(左二)带队开展集中执行

执行现场

执行现场

三位人大代表现场见证执行
在强制腾让过程中,法院组织对土地上搭建的800㎡建筑物进行拆除,对搬离的物品进行一一登记,并全程录音录像。同时,该场地所属的曲江街道也组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40余人,做好警戒线外围、大桥桥面等重点部位的围观百姓疏导、交通引导等工作。最终,在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成功将建筑物拆除,并顺利将15亩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管。

拆除建筑物

搬离现场物资

无人机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监控

清场完毕
该场地的顺利腾让,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市重点工程万福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收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办公室 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