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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促进成都体育产业建圈强链,进一步推进世界赛事名城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力以赴拼经济促发展搞建设的要求,成都体育局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资本和人才提供在成都发展体育的入口和机会,更好地推动成都体育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升成都体育产业资源聚集力和产业竞争力。特别策划“与蓉共创美好体育生活”成都体育合作资源招商推介城市行活动,本次活动由成都市体育局主办,承办。
体银商学将在“2022成都市体育资源招商推介城市行”活动前,推出参加本次招商推介的成都市各区县体育产业惠企政策,今天带来的是武侯区体育产业惠企政策。
现开启体育资源招商推介交流群
欢迎有意愿的优秀体育企业入群
入群需要备注“公司+名字+所在地”
《成都市武侯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政策体育产业专项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武侯区体育产业发展,形成产业聚集,强化赛事落地,提升体育品牌影响力,构建优势体育产业生态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武侯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武侯区文创产业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园区(基地)、体育产业项目及赛事。其中,本专项政策所称体育企业是指从事句含体育竞赛表演业、健身休闲业、场馆服务业、体育中介业、体育培训业、体育传媒业以及体育用品业等在内的企业、单位、创意团队。
第三条 鼓励体育企业落户发展。
(一)在武侯区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 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 80%、60%、40%给予产业扶持。上述企业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元/月/平方米,在 5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 4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二)新进入武侯区的体育企业为世界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 500 强企业榜单);中国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财富(中文版)》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 )、美欧日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中国民营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全国工商联或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中国统计协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榜单 )、新经济 500 强、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 1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和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 80 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经区投资促进和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增加 30 万元的开办奖励。
(三)新进入武侯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公司投资控股且具备结算功能的体育企业,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四 )对新注册落户武侯区的体育产业外商企业投资体育项目(含中外合资体育企业及中外合作体育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美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外资部分的 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体育企业发展壮大。
(一)享受完武侯区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年度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以上,且对武侯区年度贡献较上年增长 5%-10%(含)、10%-15%(含)、15%以上的,分别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30%、45%、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二)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单位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000 万元(含)以上的体育企业,通过担保贷款(且担保费率在 2.5%以内)的,经区体育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对该企业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四)对引进武侯区的体育产业总部企业用于体育产业项目的贷款,经区体育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同一项目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场馆建设。
(一)对在武侯区内新建适用于单项或多项赛事或活动的体育场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场馆建成营运1 年后,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总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场馆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第六条所列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10%,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对已建成场地进行改建或翻修,且改造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场馆建成营运1年后,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投资总额的 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场馆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第六条所列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 1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运营单位举办高端体育赛事。
(一)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武侯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按照国际体育赛事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等,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A类、B类、C类国际体育赛事每次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二)在武侯区举办国际高水准单项体育赛事的分站赛、资格赛、积分赛等,按照国际体育赛事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等,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 A类、B 类、C 类国际体育赛事每次不超过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办赛资助。
(三)在武侯区举办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次不超过 50 万元的办赛资助。
第七条 鼓励电竞业发展。
(一)支持电竞俱乐部(战队)设立发展,对引进或拥有在联赛(次级联赛除外 )、杯赛、国家级(体育总局 )、国际级电竞赛事中取得名次的电竞选手的俱乐部(自成立之日起须成立3个单项游戏分部且至少拥有一个团队游戏项目 ),给予补贴奖励。
1.对入驻武侯区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分别按照一线(参加过国际级比赛)、二线(参加讨国家级(体育总局)杯赛、联赛(次级联赛除外)比赛 )、三线(参加过次级联赛)电子竞技俱乐部等级,每年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助,时限两
年。
2.在国际和国家级(体育总局)电子竞技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电子竞技俱乐部,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在武侯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二)培育电竞 IP。开发具有武侯元素的电竞IP,且能够连续开展3年及以上的赛事活动运动场馆招商,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第一年参赛队伍不少于 10 个省市代表队或成立1年(含)以上的俱乐部(战队),按照 IP 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
次性补贴:第二年参赛队伍不少于 15 个省市代表队或成立1年(含)以上的俱乐部(战队 ),按照IP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第三年参赛队伍不少于20个省市代表队或成立1年(含)以上的俱乐部(战队),按照 IP收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如第三年衍生到国际赛事,按照 IP 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第四年衍生到国际赛事,按照 IP收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落户武侯区的国家级以上电竞赛事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赛事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每次不超过 300万元的办赛资助;对在武侯区创立区域性、地区性品牌电竞赛事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赛事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每次不超过 50 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对落户武侯区的最高级别的单项电竞赛事,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赛事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每次不超过 300万元的办赛资助。
第八条 鼓励发展高端体育培训业。对从事以技能训练、体育从业等为目的的体育培训机构,年
度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购置经营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租赁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元/平方米/月,在 10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
第九条 支持组建行业协会(联盟)。
服务于武侯区体育产业发展,依法在武侯区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体育产业行业协会(联盟),全年组织或参与国际、国内会展5次及以上,且组织内部交流、培训活动超过 10 次及以上,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活动举办费用或参与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鼓励体育产业科技创新。
(一)区内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研发体育用品制造、运动康复等体育类技术并获得国家专利局或其他权威机构认证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体育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按单个企业参会综合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省市及武侯区组织的体育产业会展,展出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的,按展位费的 50%给予参展企业和相关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享受本政策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武侯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企业,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扶持资金利息;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同一体育企业、项目同一年度申请了武侯区其他相关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全部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宙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宙查,宙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宙批实施。
第十四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 30日后施行运动场馆招商,有效期4年。本政策各条款由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解释。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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