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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租赁房屋、场地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及其位置 1.1 甲方将 处的房屋、场地(以下简称该房屋、场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即本合同履行地。 2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租金标准及付款方式 3.1租金: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 3.2付款方式:甲方每 月(一个支付周期)收取一次租金,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3租金支付按先付后用原则:首期租金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付清,以后每期租金由乙方在下一支付周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相应租金。乙方应按时足额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甲方的开户行: 甲方的开户名: 甲方的帐号为: 4履约保证金 4.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乙方应在支付第一期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 月的租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 4.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付的各种款项。

履约保证金抵扣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3租赁关系解除时,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不计利息)将在乙方交还出租房屋及场地后的 月内归还乙方。 5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5.1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地块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上水、下水、排污处理、电、燃气、通讯等项目应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标准向有关部门付费,同时应保留相关凭证,租赁期结束后供甲方查验,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合同标的物交付使用、租赁期满后的收回及续租 6.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场地,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办理附属设施设备交接后,即为完成交付。 6.2因甲方无法按时向乙方交付的,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天的交付宽限期。宽限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6.3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间届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6.4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续租,应如期向甲方返还承租的房屋、场地。返还时,双方约定房屋、场地应当符合以下第 种状态。经甲方验收认可,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并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的费用。

① 可供正常使用的状态。 ② 要求恢复原状态(乙方在恢复原状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出租的房屋和场地。在办理交付时,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出租房屋的供电状况、楼面承重状况以及其它应该告知的注意事项。 7.2在租赁期内,甲方对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乙方只拥有租赁使用权。 7.3涉及本合同第9条第3款情况,甲方有权单方对本合同标的进行相应的调整,此调整权利包括根据规划发展方案调整租赁区域范围和租赁期限。这种调整可以是租赁区域范围的部分或全部。 7.4甲方有权按照市场行情,经与乙方协商后对租金进行调整。 7.5租赁期间,本合同所指向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场地租赁与房屋租赁,甲方可代为维修,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应自行办理开办经营活动的所有手续。 7.7乙方租赁的房屋和场地仅供作为 之用,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7.8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租赁的房屋和场地进行转让、转租、转借、合作、承包或其他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7.9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场地租赁与房屋租赁,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10乙方若在租赁场地改造建筑物,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改建房屋不可拆除的构筑物、装修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11乙方在租赁场地改造水、电、网络等管道设施,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同时将水、电、网络等管道和线路图纸送甲方备案。 7.12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该房屋的正常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7.1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守机场有关条例,并随时接受卫生防疫、消防、治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检查。违反规定导致停业或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 7.14 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清理乙方所属物品,合同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一周经催告仍未清理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尚未清理物品的所有权,有权按照无主物予以清理。 8违约责任 8.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和场地的,免收迟延交付期间的租金,租赁期间经双方协商可以相应顺延。但至 月 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屋和场地,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已预付的第一期租金,并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标准作为违约赔偿。

8.2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每逾期1日,则乙方需按应付租金的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同时应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3出租房屋、场地返还时,不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的(正常损耗除外),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如乙方不予恢复,甲方可以自行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4本合同提前解除或者期满终止后7天内乙方未按时返还房屋和场地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日租金标准的 2倍支付占用费;1个月之后,乙方仍未返还承租房屋和场地的,乙方应当按照日租金的3倍标准支付占用费,甲方将采取相应手段对此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8.5乙方不得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承租房屋、场地用途,或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场地部分或全部,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利用该房屋、场地部分或全部与他人联营、入股或者承包、合作等。 8.6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甲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8.7 乙方违反8.5、8.6条款的,甲方有权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同时每天按约定月租金标准的10%并以天数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仍不改正或者不完全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此外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并不意味甲方放弃向乙方追偿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利。

9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9.1本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的一致同意。 9.2合同一方因自己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发生本条第3款情况除外),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向合同另一方支付2个月租金标准的赔偿金后,合同解除。 9.3鉴于机场地域的特殊性,租赁期内,一旦甲方或其上级部门对该区域重新规划或者调整,甲方有权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2个月内无条件向甲方交还涉及调整范围的房屋、场地,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因本条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10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对方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终止后 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 10.2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作为延期付款的理由,不可作为免除付款义务的理由。 11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即租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与争议无涉的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12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3合同的生效和其他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13.2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甲、乙双方可以以传真、挂号信函或者邮政特快专递形式进行通知。 13.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5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执正本 份,执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执副本 份。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财务联系人: 财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