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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和场地出租|工厂场地出租|安徽合肥:拆迁中,承租他人厂房的企业,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23-02-12 03:23: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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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工厂场地出租,都需要向房东租赁经营场地,为了使承租房屋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往往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当我们的企业作为承租方,在遭遇承租场地被征收时厂房和场地出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根据一则发生在安徽省的案例来了解一下企业拆迁。

案情简介:

原告为安徽省合肥市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厂场地出租,2015年与申能公司签订了承租其名下厂房用以开展汽车销售经营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厂房交付给原告时,仅有简单的立柱和顶棚,为了符合经营用途,原告对厂房进行了重新装潢,并安装相应的维修机械设备等。

2015年12月10日区政府颁布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通知,申能公司名下的几处土地都在红线范围内,其中包括原告承租的厂房。2016年1月区政府委托了评估公司对申能公司名下的在征收范围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了评估,其中包括原告承租的厂房及地上物,并在2016年9月出具了评估报告。

2016年3月4日区政府对原告承租的厂房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017年1月国土资源局注销了原告租赁的厂房的土地证。至此,原告承租的厂房变为了无证土地。拆迁部门在收到土地证被注销的通知后,又再次委托评估公司,对申能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此时,原告承租的厂房就由原来的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一下子变成了无证建筑,在评估过程中直接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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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区政府与房东申能公司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是以第二次评估内容为准,未包含原告承租厂房,因此相应的拆迁补偿也未给到原告,且协议中约定厂房在“4月15日前腾空”。但是在2017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原告承租的厂房就被征收部门以“机场大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由强制拆除。征收部门以原告承租的厂房为无证建筑为由,不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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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区政府与申能公司在2017年4月17日签订《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2017年4月15日前当前腾空房屋”。但该协议签订前被告已着手进行拆除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工作,且协议签订后,被告未经甲乙双方以及承租户确认房屋已搬迁腾空,以及租赁双方就承租房屋各项财产如何处置未达成协议情况下,即实施拆除行为,造成承租户房屋内各项财产灭失,故被告的拆除行为依据不足。因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承租的房屋行为违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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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所承租申能公司的房屋各项财产价值,已经在第一次评估报告中认定,原告承租房屋装璜价值925600元、停产停业损失107128.944元、搬迁费55536元,共计1088264.944元。

本案被告在拆除原告承租房屋时,虽该房屋产权证被撤销,但该撤销时行为不能否定原告与申能公司当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合法性。且由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原告因租赁协议而产生的各项财产权益未依法受到保护,故被告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对原告租赁的房屋各项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三、法院判决

一、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租赁厂房的行为违法;

二、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原告因租赁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的房屋装潢价值925600元、停产停业损失107128.944元、搬迁费55536元,共计1088264.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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