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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各类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部分存量闲置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三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房屋土地资产使用情况福州学校场地出租,规划出租出借的范围及用途,并按照分类实行归口管理,落实委托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审批、报送、报备、报批工作;

(三)负责各类房屋土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签定及执行工作;
(四)房屋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规范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理调配和使用本部门托管的房屋土地资产,制定具体管理细则,保证出租出借资产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二)负责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所涉承租(借)方的遴选,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定及相关各项费用的清缴工作;
(三)负责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所涉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出租出借合同的报备,配合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报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维护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权益,负责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资产的回收或置换。
第三章 归口管理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整体布局,确定各类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资产的范围、用途和委托,报经学校批准后,与委托管理部门签定《房屋土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学校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按用途和区域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为:上海师范大学沿街门面房及校外部分存量闲置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上海师范大学校内部分存量闲置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管理。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委托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资产。

第七条《房屋土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学校统一编制,所有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均须按统一范本签订管理协议或租赁合同。各类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应为一年一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学生公寓、教室等基础保障性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借用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福州学校场地出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使用及管理情况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利用学校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一律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十条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的评估指导价,综合考虑周边市场或高校行业指导价格,以及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时限等因素,确定出租出借价格,保证资产出租出借的合法收益。

第十一条因受规划、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借)合同,应向承租(借)方支付未到期租(借)金或赔偿金的,由委托纳入部门预算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各委托应对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三条各委托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租赁合同副本等相关资料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在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学校的房屋或土地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二)未按规定程序招租,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资产;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出租出借收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资产的,学校将收回该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