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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解答:
企业所得税方面场地租金评估报告,对于租金收入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一)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规定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通常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跨期收取租金时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鉴于租金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场地租金评估报告,为了纠偏,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但是,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租金收入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主,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