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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23-02-17 08:02: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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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实质是变相转让人防车位所有权,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得转让,因此转让协议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并非转让所有权,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转让协议有效。案例让我们看到,目前司法实践普遍支持第二种观点。

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_无偿提供场地使用协议_ftp协议使用运输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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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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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2006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7月26日,陈某钦与(以下简称“艾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钦购买艾建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陈丽钦依约支付购房款907744元。2013年12月9日,陈某钦与艾建公司签订《车位转让合同》,约定:陈某钦以12万元的价格向艾建公司购买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XX花园地下负二层车位(人防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该车位位于地下室人防区域,按产权登记机关相关规定不予办理土地证及产权证,物业管理费由陈某钦承担;陈某钦使用该车位应服从《人民防空法》及相关规定,无条件服从人防部门的管理和征用等。2016年1月4日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陈某钦以艾建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车位转让合同》,艾建公司返还车位款12万元并支付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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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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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问题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艾建公司作为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人,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在与陈某钦签订的合同中亦明确告知该车位系人防车位。《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钦从艾建公司受让的是车位使用权,并非所有权。艾建公司将车位使用权予以转让,系其行使收益权的一种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某钦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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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对于人防车位的归属目前采取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即若人防车位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则开发商对该人防车位有权使用、收益。开发商将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业主不会影响国家在战时或紧急情况下对人防车位的使用,也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开发商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协议有效。

2、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同,根据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原理,所有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全能,开发商对于人防车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使用权转让给业主。虽然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使用权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不能办理登记,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但是并不影响车位使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有利于充分发挥人防车位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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