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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航源砂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合伙人刘成钢与被告签订的码头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场地。2、判令被告按照年租金60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的租金。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30日,刘广刚与张学礼签订虾池租赁合同,张学礼将位于,漳卫新河河滩内,北至刘崇会虾池,南至香坊村虾池,西至防潮坝,东至涧道(占地月100亩},另有晶富矿粉厂南虾池至海防公路道路一条,租赁给刘广刚,租赁期限为36年,自2014年8月30日至2050年9月1日。此后张学礼将上述虾池交付刘广刚经营管理。2014年9月16日,刘广刚与刘成钢、马立、高国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四人共同合作经营刘广刚自张学礼处承租的虾池,共投资280万元,每人占投资总额的25%,并约定组成合伙企业,由刘广刚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经营期限为36年。随后砂石场地租赁协议,四人对该虾池进行经营改造。2015年11月16日,刘广刚在海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为海兴县航源砂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为刘广刚,由刘广刚、刘成钢、马立、高国文共同经营管理该砂场。2016年9月1日,合伙人之一刘成钢在征得其他三位合伙人的同意下,与被告*****签订了码头租赁合同,将航源砂场的部分场地租赁给被告,具体位置为:南侧相邻,西面海防路相邻,南侧兴港船厂相邻。
承包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如被告自建浮吊泊位租期为5年,如不建浮吊泊位,租期为三年,三年之内租金价格不允许变动)。租金为每年60万元整,次年必须提前一个月交付10万元押金,在每年的9月1日前将全年租金60万元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场地交付被告经营。2017年5月10日,海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停取缔辖区内漳卫新河沿岸非法砂石场的通知”,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海兴县辖区内漳卫新河沿岸各非法砂石场,必须立即停止砂石船舶运输、码头停卸、生产加工等行为,要求全面清除堆放的砂石,自行拆除相关码头、机械设备、违章亭棚等,恢复原-貌。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清除的,将由县政府牵头,由海兴河务局水产局、公安局、供电局等各剖门组成大型联合执法队,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强制全面清除堆放的砂石砂石场地租赁协议,拆除相关码头、机械设备、违章亭棚等。该通告发布后,海兴县联合执法大队采取了挖沟阻断通行、断水、断电等一系列的措施,使鸿卫新河沿岸的砂石场、码头均无法正常经营。2017年9月2日,码头租赁合同租期已满一年,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押金及下一承租年的全年租金。原告认为刘成钢系代表海兴航激砂场与被告*****签订的码头租赁合向,原告应为该合同的实际出租人。
海兴县政府发布的上述通知使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己构成根本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应解除双方的合同。另,被告未按期交纳下一承租年的租金且一直占用该场地,应支付相应的租金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