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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其中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只针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户口家庭。
第八条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贵安新区周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贵安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2年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投资与开发建设
第九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委会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贵安新区场地出租,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住房,包括腾退空闲的公租房和拆迁安置房;
(二)贵安新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贵安新区产业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满足本辖区或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剩余房源经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社会组织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评审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标准的,人防易地建设审批后,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费用建设单位须全额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家庭人均收入在贵安新区管委会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核准家庭,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的核准家庭,轮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地城镇居民的必须:
1.具有贵安新区直管区常住城镇户口;
2.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二)申请人为园区产业工人的必须:
1.年满18周岁,持有贵安新区居住证;
2.在本地稳定就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半年以上,并在贵安新区缴纳社保。;
3.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贵安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已购买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贵安新区场地出租,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贵安新区范围内居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贵安新区城镇户口或持有贵安新区居住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对在园区内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贵安新区管委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具有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附照片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相关单位出具近期(三个月内)工资册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临时工或已退休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清册;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需参照以上要求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现有住房面积包括: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申请人为园区产业工人(非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居民户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附照片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新区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贵安新区缴纳社保的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期半年以上);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贵安新区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及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原则上不受户籍及收入限制。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核定由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贵安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贵安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具有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未设居委会的,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居委会应及时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居委会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日;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
4.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将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在电视、报纸、新区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5.公示合格的申请对象,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自主选择拟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二)申请人为园区产业工人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直接向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应及时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园区管委会,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未设社区的由园区管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园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
4.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园区管委会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在电视、报纸、新区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5.公示合格的申请对象,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自主选择拟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申请租赁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办理程序,报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入住手续时,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二十三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在园区内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在优先园区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如有闲置房源应优先保障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孤老病残人员及无房户。
第二十五条 在有房源供应的情况下,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资格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二十八条 在配租对象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由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份前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具有贵安新区本地城镇居民户口的承租人收入低于贵安新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再投资等。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十四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三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贵安新区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每户保障对象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具体如下: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为贵安新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至100%,补贴系数为0.3;
2.家庭人均收入为贵安新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5;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
4.贵安新区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贵安新区周边地区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每季度领取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三)单人户按2人户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数发放。
第三十六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价格、统计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2年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示合格的申请对象按照以下发放程序按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发放保障名单确定后,由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贵安新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花名册》送贵安新区财政部门;
(二)贵安新区财政部门对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后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
(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委托银行将补贴存入保障家庭账户;
(四)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逐户建立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标准或低于保障标准的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贵安新区住房保障标准的,承租家庭应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租金水平支付超出面积的房屋租金,租金计算公式为:超保障标准部分面积租金=(承租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保障标准)×承租家庭人口数×租金水平;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贵安新区住房保障标准的,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对低于住房保障标准部分实行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承租家庭住房租赁补贴=(贵安新区人均住房保障标准-承租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承租家庭人口数×租赁补贴标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公租房的使用与退出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贵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