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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完成后发放房屋租赁证明。
办理条件
1、租赁双方当事人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2、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租赁双方当事人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3、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办理材料
1.出租屋编码卡(由出租方提供,查验原件。)
2.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3份)
4.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1)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5.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合法权属证明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场地租用证明,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4)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单或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5)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6.授权委托书(自己准备)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即时)。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事项,上传材料(电子版),提出申请。
2.受理(即时)。受理人员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3.审核(1个工作日)。租赁所工作人员审核电子材料,提出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4.审批(当天)。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后作出核准。
5.办结(即时)。工作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房屋租赁凭证》,办结。(非承诺时限)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非承诺时限)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即时)。申请人前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非承诺时限)
3.审核(1个工作日)。租赁所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4.审批(当天)。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后作出核准。
5.办结(即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场地租用证明,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房屋租赁凭证》,办结。(非承诺时限)
6.送达(即时)。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非承诺时限)
办理地点
深圳房屋租赁证明办理网点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