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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场地|金莱特: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3-02-24 22:11:1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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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6-004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控股子

(以下简称“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因

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下简称“关联方”)租赁位于

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房屋编号:339)的整栋厂房作为生

产办公场所,租赁房屋面积共 16,453.72 平方米,租金为 10.13 元/平方米/月,

200 万元/年,租赁期限为 4 年。

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场地的议案》。本

次董事会审议不涉及现任关联董事公司租场地,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

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总额度没有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无须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企业类型:私营(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企业控股)

住 所: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

法定代表人:甘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佰贰拾陆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节能型荧光灯管;销售自产产品;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关联方股东及与本关联关系: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甘峰先生直接持有本 49%股权,且为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根据《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

与关联方于 2015 年 11 月曾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

联方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房屋编号:339)的整栋厂

房,交易价款为 216 万元,房屋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关联交易未到达董事会审议标

准。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为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房屋编号:

339)的整栋厂房公司租场地,面积共 16,453.72 平方米,房屋拥有者为浙江风

,本次交易类别为租入为租出资产。

2、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票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未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让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场地的价格系根据控股子公司所在

地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

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向关联方租赁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房屋编

号:339)的整栋厂房作为生产办公场所,租赁房屋面积共 16,453.72

平方米,租金为 10.13 元/平方米/月,200 万元/年,租赁期 4 年,租金实行半

年支付制,租赁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场地为正常营运之需,所租赁房屋具

备基本的办公以及生产设施,有利于加快控股子公司生产投入速度。以上交易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租金摊分计入控股子公司的损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

事前认可该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参考房屋所在地的市场

价,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八、保荐机构意见

民生证券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及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核查,发表如

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以市场价

格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稿)》

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不涉及现任关联董事,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事

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总额度没有超出董事

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稿)》、《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场地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场地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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