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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租场地|青岛出租车,一场史无前例的改革拉开帷幕!

2023-02-25 09:10:2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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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 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和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规范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的,车辆由个人出资、客运出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车辆所有者(以下称车主)具有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称车辆)。

三、规范内容

(一)明确车辆产权和经营权

1.车辆产权属车主。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纠纷的,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经营权,特许给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经营权证明,使用期限为8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此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车辆产权发生变更的,车主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变更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经营权后,给予企业一定补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权变更企业经营许可,企业与车主原管理服务合同作废。

(二)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

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需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条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注册的法人企业名下。鼓励车主通过股份制、收购等方式集约化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

车主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青岛出租场地,不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个人名下,车主应当选择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双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权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

(三)规范经营行为

企业、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运营安全青岛出租场地,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取得经营许可的车主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合作经营的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车辆,可以对车主和驾驶员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等措施。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完善以提升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车考核标准,形成企业、车主、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建立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及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期限届满收回,拟继续从事经营的车主,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政策宣讲。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以现有企业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使企业、车主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印制相关证件,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确保顺利实施。相关证件自6月1日起开始办理。公安、交通运输、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便捷办理。企业、车主应当依法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纠纷,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强化行业监管。加快推进《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升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推广服务监督卡应用,普及安装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引导行业自律。鼓励协会推动行业规模化、组织化经营;提倡行业协会、企业、车主自发成立或参加具有一定规模的安全风险保障基金,增强风险抵抗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中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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