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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费合同|3元停车费是保管费还是场地使用费

2023-02-27 16:06: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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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律师导购网:王小德

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3元钱的停车费性质究竟是保管费还是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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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道停车场是依据有关交通法规的授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缓解辖区内商业性院内露天或室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矛盾而采取的权宜性的措施场地使用费合同,这与其他类型的停车场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不同的。因此,舒某支付的3元钱停车费是因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其与市交管局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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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停车场职守人员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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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停车场职守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为收取车辆占道场地使用费、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摆放,同时基于诚信原则应该承担的附随义务是对停放车辆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明显的非车辆权利人对车辆的不利行为应尽到提醒、制止、报警等义务。该案中,舒的车辆是由他人用钥匙将车开走的,在通常情况下,职守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持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该车辆的权利人场地使用费合同,而且舒某也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守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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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停车费3元钱的性质是场地使用费,舒某也不能证明停车场职守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舒某败诉。

【律师提醒】

因为车位问题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一般来说,在收费停车场停车行为形成的是车主和管理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其收取的费用也一般包括保管费和场地使用费,管理方应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照看车辆,即对明显的非车辆权利人对车辆的不利行为应尽到提醒、制止、报警等义务。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车主占用的是临时占道停车场,根据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场设立的法律依据立法目的,收取的费用属于场地使用费而不包括保管费。

车主在停车场停车要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在没有收取保管费的情况下,照看人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车辆丢失,车主将不能得到赔偿;在收取保管费的情况下,照看人如果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车主也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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