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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占着停车场不移交,还把小区公共区域私自出租?!家住福州金山公元小区的陈先生向FM全媒体《维权超给力》反映,由于开发商的种种操作,小区业委会只能屈身在“厕所”办公。记者采访开发商时,对方直接表示“这关你什么事”,不仅如此,金山街道鑫龙社区也牵涉其中......
155平米的物业用房只剩60平米
陈先生是福州市仓山区洪湾中路金山公元小区的业主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同时也是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据他介绍,小区是2010年前后交房。2014年开发商将小区北侧2400平方米的停车场租给了“”。2019年1月初,承租方在小区内张贴公告称,开发商要收回停车场管理权,业主们这才意识到,这个停车场至今还没有移交到业主手里。
陈先生:“看到公告我们就炸了。因为这个停车场属于红线范围内,归全体业主所有。”

未交付的小区停车场
从陈先生出示的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制发的“金山公元用地红线图”可以看出,北侧停车场确实位于小区红线范围内。
红线处阴影部分为小区红线范围
陈先生表示,除了停车场,原本规划图中,小区1号楼1层的物业用房和公厕也被开发商占据。“155平米的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分割掉一半,连同公厕租给了一家驾校。”


物业实际办公面积
2019年开发商在与停车场办理交接时,业主们直接将开发商赶了出去,将停车场和公厕的位置占了下来进行管理,但并未与开发商办理移交手续。
今年7月,小区业委会成立,由于实际物业用房面积只有近60平方米,剩下一半还被驾校占着,业委会只得屈身在原规划的公厕里办公。


业委会在“公厕”位置办公
物业处林主任:“我们入驻这个小区后就只有五六十平方,这面积肯定不够,业委会成立后肯定也需要办公室,所以属于小区的面积是肯定要拿回来的。”
除了停车场和公共厕所目前已经由业委会实际管理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陈先生和小区业主希望开发商尽快将物业用房的剩余面积移交给他们,同时做好其他部分的移交手续。
陈先生:“我们希望政府出面督促开发商,交接整个小区范围内所有应该交接的公共设施,以及文件。包括小区北部配套公共停车场,小区的物业用房,被他私自分割租出去了的部分,以及以上此前被租赁的收益。”
驾校将部分租金交给社区?!
为核实情况,FM全媒体记者一鸣来到了小区1号楼一层,发现这家驾校占用了两个房间。离奇的是,驾校工作人员表示,中间的房租他们交给了开发商,但是另一间的房租是交给了社区。
驾校工作人员:“右侧这边的房子,房租是交给社区的,中间那部分我们是直接转账给开发商,但是我们没有他们的电话,因为很早之前就租下来了。”

红圈处的房租交给了社区
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的租金为什么会交给了社区?随后,《维权超给力》对接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鑫龙社区。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确有其事,并称市政府文件有规定,所有开发商都要在小区留有一部分面积作为社区配套的管理用房,这片区域是开发商移交给他们使用的。
社区工作人员:“因为这块场地太小,所以我们没有启用。现在是以很低的租金出租,当时开发商给我们递了移交函,我们只有使用权。”
开发商是否有权将小区物业用房给予社区用于出租?记者咨询了福州市仓山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将这部分区域改为盈利使用,需要经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
房管局:“在土拍的时候就规定有多少面积属于社区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用途。如果说他本身是物业用房,他要移做社区用房使用,肯定是要向规划部门去申请变更。”
记者查询到,2010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小区配套用房由开发商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垃圾集散间、公测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开发商怼记者“关你什么事”
为何停车场、物业用房及公厕的产权手续迟迟没有移交?为何会将部分物业用房给社区对外出租?种种矛头都指向了小区开发商——。FM全媒体记者根据社区提供的号码试图联系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施女士,但对于记者的种种疑问,她不愿多谈,并匆匆挂断了电话。
开发商负责人施女士:“这个跟你又没有关系,小区业主想什么呢?都由法院去判啊,法院公告不是贴在那里了。”
那么施女士口中的法院判决指的是什么呢?据业主陈先生解释,这是2021年4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示的,开发商与小区附属停车场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租赁纠纷。但陈先生认为这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不是一码事。

对此,《维权超给力》特约律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林表示,小区停车场、公共厕所以及物业管理用房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应该尽快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周林:“开发商在交房的时候,相关的配套设施,应该交给前期签订的物业公司,如果成立业委会,开发商要做好相应的移交手续,交给业委会,由业委会来经营管理,产生的收益由全体业主共有。”
周律师建议,如果开发商拒不交付,业委会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开发商交付并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社区将部分物业用房对外出租的做法,周律师认为,如果使用权来源合法,那么拥有房屋使用权后,可以对外出租营收。但此事件中,产权并非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给予社区房屋的使用权不成立,因此,社区没有使用和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权力。
此事的后续进展,《维权超给力》还将继续关注。
记者:一鸣,监制:超艺
本文为福建FM全媒体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