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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宾馆出租会议室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近期,几个地区反映,对宾馆出租会议室取得的场租收5入适用的税目及税率,现行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有的地区提出,要按照不动产租赁征税,这是不对的。
宾馆出租会议室不是单独提供场地出租开会场地,还包括会议服务,比如整理、打扫、饮水、音响等,这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有本质的区别,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
与此类似的还有,以往已经营改增的“3+7”行业中的“仓储服务”与仓库出租的区别:作为仓库出租时,仓储货物如果发生霉烂变质等情况,出租方是不负责的,其仅提供场地, 这种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而仓储服务则不同,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 这种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在判断适用税目的时候要把握一个原则:根据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属性确定该项服务的税目归属。对于宾馆酒店而言,住宿是住宿、餐饮是餐饮、会展是会展。把握住这个原则,怎么交税,怎么开票就明确了。
此类问题总结如下:
1、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2、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出租开会场地,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3、涉及税率: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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