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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用协议 甲方: 秦天林、 余刚琴、 罗玉江 乙方: 陈自红 二 O 一四年四月七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同意将三人共同合伙位于金沙县玉屏村七组(东二环路) 场地一块(约四亩地面积) 原养殖场租与乙方做修车场使用。 并达成立如下协议。 一、 乙方租用甲方场地使用, 租用期定为五年, 租金支付方式: 前三年定为每年陆万零捌佰元整, 后两年定为每年柒万零捌佰元整。 二、 租金支付: 前三年每年按期支付, 后三年一次性支付甲方。 三、 甲方场地租给乙方使用期间, 如私人或国家进行干涉不许使用, 乙方只能按使用时期支付甲方租金, 如乙方在使用期搞违反法违纪所造成的一切事务及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与甲方无关。 四、 乙方从租用甲方场地之日起,原场地所存在的界线纠纷和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场地租用商洽函, 由甲方全权负责。 五、 场地内原安装的水和电属乙方使用, 费用由乙方自己支付, 不能拖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 乙方在使用期内所建工棚、 租期满后乙方不再租用场地, 甲方如可使用按半价支付乙方, 工棚归甲方所有。 七、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场地租用商洽函, 从双方签字之至十六日生效。 甲方:乙方: 20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