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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用方案|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doc

2023-03-11 06:09:3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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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房屋、场地的租赁管理,保障学院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场地租赁指学院公有房产的对外租赁或出借活动。可出租出借的公有房产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机房、报告厅、排练厅、体育馆、运动场、行政办公场所、公共场地、生活附属用房、其他临时性用房等。第三条学院房屋、场地的租赁由后勤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向房管部门申请,不得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得擅自出租房屋、场地进行经营、使用和居住。第四条学院房屋、场地的租赁程序:由租用房屋场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租赁申请,报后勤处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程序提交相应的会议研究审定,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长审定。经营性房屋、场地的租赁一般采取公开竞标、招标的方式确定。第五条学院房屋、场地的出租出借须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收费标准由后勤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市场情况、位置、用途等参照当地当年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第六条学院房屋、场地的出租出借由后勤处负责统一审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租借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如下:(一)教室、实验室、机房、报告厅、体育馆、运动场(含设施设备)由教务处负责;(二)大学生活动室、排练厅、礼堂等由学生处负责;(三)公共场地、生活附属用房、其他临时性用房、公有住宅房等由后勤处负责。

第七条学院房屋、场地租赁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场地租用方案,合同或协议应载明租赁单位(或个人)名称、用途、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设备押金、水、电、暖、气、物业管理费用的交纳、房屋装修、违章处罚、安全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场地租用方案,并附承租单位(或个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租赁房屋、场地所在位置的平面图。第八条租赁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任何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责任。第九条学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则一到三年签订一次,需延长租期,租用人应在合同或协议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后勤处审查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租用人逾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按自动解除合同处理。第十条承租方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后勤处收回房屋、场地。(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二)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不按时交纳房租及相关费用的;(四)损坏设备不予修复赔偿的;(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第十一条房屋、场地承租人发生违约应区别情况按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因学院特殊情况需要承租方迁出的,承租方应按时迁出,其他事宜按合同执行。第十二条学院房屋和场地属学院固定资产,租金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并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第十三条对学院院办产业租用房屋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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