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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朋友已经看到过最近关于地下车位的一些讨论了,政策法条、人情理数,大家都有自己的说法。
其实车位的问题,不仅是客观上的停车问题。与城市的发展,历史的进程息息相关。

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恩施场地出租转让,每年都有万计、十万计的人群涌入,住房需求、出行需求指数级增长,停车位置捉襟见肘可以理解。
但如恩施这般四五线小城,车位难题与大城市相比似有不遑多让之势。

究其因,是飞速发展的汽车普及程度与进度较缓的城市发展间的矛盾。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攀升,买车早已成了件司空见惯的事。说每家都有一台车可能过于夸张,但恩施的私家车保有量至少也是半数以上。加之恩施并非大都市,城市扩张和发展速度有限,这一增一减,如今的拥堵现状也就不难预料。

时间回溯几百上千年,那时的中华大地与今天相比,可以说是地广人稀。即便是国都的达官显贵,也鲜有三层以上的住所。黎民百姓自不必说,基本皆是一层的平房与茅草屋。
那么如今无论大小城市,随处可见的高楼玉宇是因何而来的呢?因为发展和进步。我们在近几十年,依靠人口红利和较低的人力成本完成了飞速的发展与进步。凡事必有两面,城市大量涌入的人群也挤压着城市的生存空间。修一两层楼的过去式已经满足不了日益递增的居住需求,城市的土地又是有限的,所以向上建高楼就成了顺势而为。

高楼大厦,可以说是发展过程的一种必然,也是现如今的唯一解。车位这件事其实也殊途同归,地面的负载达到峰值恩施场地出租转让,自然要开辟其他的道路。像住房一样向上自然是不行,除非未来汽车如科幻电影一般可以悬浮于空中。那就只有打地下的主意,地下车库也就这么应运而生了。
照理来说,地下车库其实解决了城市车位的痛点,为何在近年来却颇有争议。

争论的焦点,基本就是一个归属问题,地下车位到底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其实法律上已经有了定论。
《物权法》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即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如果地下车库在设计之初计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恩施州政府3号令同样指出,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投资者可以对其投资开发建设且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销售、出租等交易。
从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法规来说,地下车库的租售是有依据的。
那么地下车位的租售标准由谁确定呢?
房企开发项目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属于人防工程的,非战备时由建设投资人租赁给业主停车使用,停车位、车位租赁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部门制定指导价,且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地下车位是否拥有产权呢?产权有多少年?
只要是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购买后业主是拥有产权,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至于使用年限,将对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确定。也就是住宅用地的地下车库产权与住宅类似,其他用途同理。
车位又能否转让呢?
可以,应当转让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如果是已购车位的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商品房屋的,车位也应一并转让。
稍稍总结一下,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只能租不能卖,且最高只能租3年;开发商自主建设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开发商有权进行租售,且这种车位是有产权的,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产权年限根据用地性质的最高年限确定;地下车位可以转让,不过需转让给小区内其他业主,如出售房屋,车位需一并转让。

还有一点就是,购买车位同购房一样,也是可以贷款的,不过如今还不支持公积金贷款。银行目前的车位贷款业务,只针对在该行办理了一手房贷款的客户,为客户办理同一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的消费贷款利率执行,具体细则不尽相同,需到相关银行问询。
为了解决居住问题,我们发明了高楼大厦。为了解决停车问题,我们发明了地下车库。这都是城市生活发展必由之路,只是态度一时没有扭转。
往后的时日,买地下车位终究会和买住房一样变得稀松平常,因为他们都是城市发展的必经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