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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创业人员在园区租用场地创业(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二、补贴对象
1.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4.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5. 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经营场所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创业者在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期满1年后,可申请上年度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非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其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社保缴费证明;
(5)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6)租房合同及租金发票;
(7)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8)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宽带缴费凭证;
(9)补贴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创业者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提供在苏累计社保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五、发放管理
1.创业者(法定代表人)须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园区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
2.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创业者(法定代表人)与租房主体需保持一致。
3.“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场地租金场地租金,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4.申请人需确保补贴享受期间自办实体正常运转,如若出现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停业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迁出园区等)导致不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申请人需主动向经办机构报备,并不再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5.本补贴享受起始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6.原园区创业租金补贴政策(2018-2020年)在享人员按照原政策标准享受。
7.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和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所办创业实体需在《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文件发文日2017年12月8日(含)之后注册登记。
咨询热线
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66605850、6288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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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浦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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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西社工委
66605020
湖东社工委
69995873
东沙湖社工委
67621890
月亮湾社工委
62872120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