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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实施以来有很多的亮点,其中“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便是其中之一,而且还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都知道,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人们开车去探亲访友已习以为常,被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也见怪不怪。那么,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合法?其收取的费用应该归谁支配?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土地使用费与管理费 1.两个概念词语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词语,亦或者是停车费的性质。一般而言,每一个住宅小区的停车费都是由两种费用组成的。
其中一种叫做土地使用费,另外一种则是管理费,依据客观事实来看,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相同的,但都不是由物业公司来负责。
2.停车收费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将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给了小区内的业主,那么这些车位的所有权便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费业主已经一次性付清,物业公司则无权收取这一部分费用。


不过,在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对车位等公共设施进行了相关的维护,所以可以针对拥有车位的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种情况如果开发商没有出售停车位,而是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那么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小区业主则仅仅只具备相应的使用权。
这个时候业主产生的费用为车位的使用费,开发商可以将收取费用的权限交给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也仅仅具有代收停车费的权力,具体停车费的标准则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如果在房屋出售的时候,开发商已经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身上,也就是说业主已经将停车费与房屋买卖的费用一同加纳了,那么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总的来说,不管是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中所产生的费用皆是小区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与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联系。

物业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

二、停车位权的归属 1.收益权归谁所有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清晰,以至于经常发生各种争议。但《民法典》出现之后,其中的诸多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如何租场地开停车场,使其包括了收益权。
这也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全装进自己腰包的时代已经结束,停车位权便是其中主要部分之一。
通过上面的讲述我们已经清晰的了解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亦或者根据法律确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业主具备所有权
也就是说不管是开发商售卖给业主,还是通过出租让业主使用,小区的停车位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小区规划中没有设置停车位,后来又设置了相应的停车位,位置是在小区共有的场地或道路上,那么这一部分所有权也是归业主共有。
既然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也所有,那么因此所产生的停车费用是不是需要归业主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三、停车费到底应该归谁? 1.停车收费的性质

业主对于自己购买的车位具有大部分权利,对于小区内的公共车位也享有一定的权力,但收取停车费还需要看具体的性质是什么。
假如说买了车位就不需要收取登记车辆的停车费,那么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对车位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所有的业主都具备这样一种权力,即使没有在物业管理处登记也不应该收取费用。
如果物业公司对未登记车辆进入小区是临时管理的性质,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笔车辆保管服务的费用如何租场地开停车场,物业公司收取相应的费用和合情合理,但这一部分钱却并不是归物业公司所有。

简单来说,停车位的相关权利属于集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进行收费仅仅只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履行自己对公共区域管理的责任。
每一个身处小区的业主对车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可以自己停放车辆,也可以通过收取相关的临时停车费,物业公司只起到该车位的安全保障服务。
什么是物业管理?大概意思就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相关的管理,也就是说物业的权利来源于全体业主的授权。

2.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
如果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之间有合同约定,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这其中也包括“停车费的归属问题”。
如果双方对“停车费的归属问题”没有相关的约定,而《民法典》中又没有强制性的一些规定,若是物业公司单方面规定业主登记车辆数,未经登记的车辆不能停放或者需要收费才能停放。
这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有侵犯业主权利之嫌,总的来说仅仅只是“管家”身份而已,全体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

理解清楚这样一层关系,再来看看“小区停车费收益到底归谁”这个问题,就不难发现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民法典》的固定,所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基本都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除了停车位之外,像物业若是利用小区空地用、建筑物外墙面等所产生的各种收入,也都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仅仅可以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却不具备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权。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