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公建养老设施效能,2017年9月21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对上海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市内各区(含街镇)提出“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本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的明确要求。
此前我们对公建民营养老已有相关介绍,本次主要梳理该《指导意见》具体内容,供有意参与养老服务的有志者参考。
一、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范围
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指:通过合同方式,将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
《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兴建或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上海出租发布会场地,包括用作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用途的建筑设施。
其中,对于政府投资新建或新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采用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方式;对于存量公办养老机构,鼓励转变运作模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

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的优势
1.减少设施设备投入
前期投入大是养老服务产业的门槛之一,《指导意见(试行)》明文规定政府建设方必须为社会力量提供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及实际运营需要的设施设备,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力量收取租金,能够减少投入、降低资本压力。
2.优惠扶持政策
社会力量可以申请各项运营补贴,享受水电气等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
三、对社会力量的要求
(一)运营主体的确定
1.确定方式

由投资兴建或租赁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政府部门、街镇制定实施方案,通过社会招投标或其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运营主体。
2.资质要求
社会力量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方能参加社会招投标,包括专业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运营要求

1.承担公益责任
社会力量在运营受托养老服务设施时,须承担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保基本、兜底线”功能,主要服务对象为政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
2.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政府建设方应为社会力量无偿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在运营期内上海出租发布会场地,社会力量须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的国有性质,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转包转租或以国有资产抵押、贷款、融资。

3.合理收费
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管理遵循“非营利原则”,服务收费按照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规定执行(即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进行价格监管。
4.风险保障金、维护发展资金
出于保证设施设备维护更新、保障服务、抵御运营风险目的,项目委托合同中须明确设立风险保障金、维护发展资金,确保运营项目可持续发展。
四、退出方式
为保障服务对象,委托合同签订后,需经政府建设方与社会力量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或终止,并进行资产清算和交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终止合同的,社会力量仍须按照原有合同继续运营,不得退出,否则将面临政府追责。
该《指导意见(试行)》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志之士不要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