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创业场地扶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营造我县就业创业氛围,建设创业陪跑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办公场地,规范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等资金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创业场地扶持包括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及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创业陪跑空间
(一)认定条件
由县内各乡镇、社区(行政村)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创业陪跑空间:
1、以孵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简称重点人群,下同)创办的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下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驻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登记注册、财务法务、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投资融资、商务信息、市场渠道、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4、重点人群当年创办的经营实体(重点人群担任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下同)数不少于5家。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陪跑空间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陪跑空间的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认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2)《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一式三份。
(3)创业陪跑空间管理细则。
(4)创业陪跑空间建筑平面分布图、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验,下同)。
(5)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含工商营业证照、民办非企业证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下同)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等,下同]复印件。
2、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给予认定并授牌。
(三)管理考核
1、机构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创业陪跑空间的管理和指导,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年定期对创业陪跑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
2、日常管理。创业陪跑空间应以市场化操作为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入驻条件、退出机制和扶持政策;及时上报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关运行基本情况;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创业陪跑空间的健康发展。
3、考核验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除入驻的重点人群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5家(同一经营实体最多只能计算3年次)外,其它条件同创业陪跑空间认定标准一致。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创业陪跑空间予以摘牌。
(四)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
1、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每年可申请2-10万元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陪跑空间内重点人群创办经营实体数5家(含)以上不足15家的每年可获2万元补贴,15家(含)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5万元补贴,超过30家(含)的每年可获10万元补贴。
2、发放程序
(1)申请。主办方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
②《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一式三份。
③主办方营业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④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⑤创业陪跑空间上年度运行情况总结。
(2)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创业陪跑空间的情况进行验收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规定确定补贴标准。
(3)拨付。审核通过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资金到位后15日内拨付。创业陪跑空间主办单位为2家或2家以上的,主办创业陪跑空间补贴直接拨付给主要申请方。
二、创业房租补贴
(一)对象条件
重点人群在我县创办经营实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经营实体符合当年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经营实体和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担任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经营实体注册地与经营地址一致,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校大学生除外,下同);企业有纳税纪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1、陪跑空间创业房租补贴
入驻我县创业陪跑空间的重点人群可享受3年内30方米以内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创业陪跑空间免费为入驻的重点人群提供场地的,租金补贴由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享受,创业人员不再享受。
2、陪跑空间外房租补贴
在本县创业陪跑空间外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重点人群可享受3年内3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陪跑空间外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0.5元/平方米•天。
(三)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房租补贴申领表》(附件4)[创业陪跑空间免费使用场地的填报《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5)]。
(2)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证照、完税凭证、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及房租凭证的复印件(创业陪跑空间免费提供使用场地的,由主办方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及经营实体负责人书面确认材料)。
2、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资金到位后15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四)其它规定
1、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在2019年12月1日之后注册经营实体,并在注册后3年内提出申请,每年申请一次,可连续申请享受3年房租补贴,实际租房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2、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同一创业者创办多家经营实体的,只能有1家经营实体享受房租补贴。
3、创业陪跑空间房租补贴、创业陪跑空间外房租补贴和大学生创业园免房租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4、经营实体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经营实体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变更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享受补贴政策;如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则享受申请经营实体剩余年限的补贴。
5、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的,不能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认定条件
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2、制度健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经营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职管理团队和服务。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服务创业办公场地,服务效果较好。
4、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1)县级创业陪跑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15家以上,其中重点群体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8家,带动就业岗位20个以上,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县具有示范性。
2、其他创业孵化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2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40个以上,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县具有示范性。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附件6)一式三份。
(2)《入驻淳安县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营实体情况表》(附件7)一式三份。
(3)认定企业及入驻经营实体营业证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4)基地简介。主要内容为基地运营方式、管理模式、服务对象、服务特色、工作业绩等情况,300字以内。
(5)主要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如基地管理细则、入驻与退出基地评选细则、考核细则、主要服务功能与流程、物业管理章程,工作人员守则。
(6)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筑平面分布图、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复印。
(7)近2年孵化成活、孵化失败的创业实体名单,以及孵化成功创业项目典型案例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材料。如有关认定文件、共建合作合同。
2、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给予认定并授牌。
四、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
(二)补贴标准
每成功孵化1家经营实体,可享受1000元的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的标准为:
1、入驻持续正常经营12个月内(含)毕业。
2、入驻期间带动就业3人以上,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不包含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毕业当月营业收入比入驻当月提高10%。
(三)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淳安县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8)一式三份。
(2)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名单及各实体带动就业名单。
(3)与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
(4)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复印件。
(5)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入驻、毕业当月营业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6)为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的记录台账。
2、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资金到位后15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细则执行。前发《关于扶持淳安县大学生创业的实施细则》(淳人社〔2014〕100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淳安县创业陪跑空间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空间面积
已(拟)入驻重点人群创办经营实体数
是否新办
是否合办
可容纳经营实体数
空间地址
负责人